【不動產】把名下土地贈與給子女,可以躲債嗎?
日前有間公司,為向銀行借款,找來第三人當連帶保證人,先後向銀行借款六千萬元,之後公司還不出錢,銀行於是以公司及保證人為被告,起訴請求還款。等到銀行勝訴,想要執行被告的財產受償時,才驚覺保證人早已將名下財產以贈與方式處理掉。銀行該怎麼主張權益?

依照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一般保證契約適用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代表債權人要先向債務人強制執行,如果沒有獲得全部清償,才能請求保證人清償。我國民法對於連帶保證沒有規定,但是法院依據民法第272條,承認連帶保證的效力。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由於本條文規定,連帶保證的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清償,也可以同時請求保證人清償債務,讓連帶保證成為銀行實務上常用的擔保還款手段。
在本案中,銀行請求保證人清償,卻發現保證人已經將名下兩塊土地贈與給兩名子女,導致名下沒有財產可以執行拍賣。這時銀行可以主張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撤銷保證人的贈與行為。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本案保證人把兩塊土地送給子女,屬於民法第406條的贈與契約,既然是無償贈與土地,加上移轉土地登記時,保證人對於公司先後向各間銀行借款總共兩億元的債務,已經沒有資力清償。在這些條件下,為了保障銀行的債權,法院判決撤銷保證人將三筆土地登記給兩個子女的贈與行為,將土地登記回保證人名下。之後銀行可以拿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保證人的土地,拿賣得的金額受償。
若本案的保證人不是把土地贈與子女,而是把土地賣給第三人,銀行依然可能可以向法院主張撤銷。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例如保證人明知自己還不出錢,卻把土地用低價賣給別人,導致債權人無法受清償。如果土地的買家明知保證人沒錢還給其他債權人,其他債權人就可以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保證人與第三人先前訂定的買賣契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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