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受刑人入監服刑期間,可以親自照顧子女嗎?

  監察院近期通過糾正案,針對跟隨受刑人進入監獄的子女,監察院認為監獄具有許多缺失,予以糾正。首先要問的是,什麼情況下可以攜帶幼兒進入監獄?在監獄中幼兒享有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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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Pixabay/pexels

  聯合國於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第3條規定「In all actions concerning children, whether undertaken by public or private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courts of law,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or legislative bodies,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shall be a primary consideration.(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揭櫫「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在社福、司法、行政、立法體系均適用。我國雖然不是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立法院於民國108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使該國際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監獄中的幼兒也能受到「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保障。

  監獄行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殘餘刑期在二個月以下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監獄得准許之。」、第2項規定:「殘餘刑期逾二個月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經監獄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監獄得准許之。」,法規僅允許女性入監時可以申請攜帶未滿三歲的子女,而且就算受刑人申請,監獄也有權力不允許。就剩餘刑期大於兩個月的女性受刑人,想要攜帶子女入監,要先經過社福機關評估。就算子女可以入監,同條第5項規定子女最久只能在監獄待到滿三歲六個月為止,在監獄生產的子女,依同條第6項也適用上述規定,這些都是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監察院調查桃園女子監獄發現,目前該監獄存在許多不符合兒童最佳利益、應該改善的情形,包括:
1.超收兒童,導致沒有足夠空間放置兒童餐桌椅,只能由受刑人揹著吃飯。這也反映了我國監所長期超收受刑人的困境。
2.活動與遊戲時間不足,每周僅有三次10分鐘的戶外活動,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第1項:「States Parties recognize 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rest and leisure, to engage in play and recreational activities appropriate to the age of the child and to participate freely in cultural life and the arts.(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與娛樂活動之權利,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活動之權利。)」。
3.因為監獄提供給幼兒的食物中很少有蛋白質,導致幼兒營養失衡,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24條第2項第⒞款:「To combat disease and malnutrition, including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primary health care, through, inter alia, the application of readily available technology and through the provision of adequate nutritious foods and clean drinking-water,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e dangers and risk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消除疾病與營養不良的現象,包括在基礎健康照顧之架構下運用現行技術,以及透過提供適當營養食物及清潔之飲用水,並應考量環境污染之危險與風險;)」。
4.未落實兒童發展評估,疑似發展遲緩的幼兒沒有獲得醫療協助。
5.缺乏友善幼兒的環境,如果幼兒哭的話,只能由受刑人揹著工作,或是在廁所安撫。

  為了改善監獄中幼兒的待遇,監獄行刑法第12條第8項規定:「為照顧安置在監子女,監獄應規劃活動空間及提供必要之設施或設備,並得洽請社會福利及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協助受刑人育兒相關教育與指導。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對於在監子女照顧安置事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因此對上述缺失,監察院糾正監所管理單位法務部矯正署,以及社會福利主管單位衛福部社家署。

  綜合以上,雖然母親受徒刑執行,監所仍然應該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確保無辜幼兒得以健全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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