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認領的人居然不是我爸?

  身分證上父親欄位的姓名,不僅是代表著法律上身份的權利義務,亦是血緣上的連結,然而,當抽絲剝繭後才發現這份連結竟然建立在錯誤的基礎上時,那該怎麼辦呢?

【家事】認領的人居然不是我爸? 2
照片來源:Tatiana Syrikova/pexels

  首先要說明,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以只要是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於法律上即會成為婚生子女而開始有子女的權利(如繼承權),並同時會在未來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如扶養義務)。但所謂認領係指生父承認其所生之子女,故有時會發生雖然生父承認,但實際上子女和認領的生父並無真實血統的連結,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先例即有指出:「查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認領無效之訴權不因時效或除斥期間而消滅,且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被告即為已足。」所以,如果是違反真實血統所為的認領,自然屬認領無效,此一認領無效更不同於否認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3項)有時效或除斥期間的問題。

  然而,原於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之撤銷認領之訴,在制定家事事件法後刪除,故現行法規定已無撤銷認領之訴可得提起。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即有認為:「(一)按民法第1070條於96年5月23日修正增訂之但書規定,係指「生父」於認領後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時,可撤銷認領,非婚生子女並非此條但書規定可撤銷認領之主體,不得據以撤銷認領。本件非婚生子女甲經乙認領後,發現與乙間無真實血緣關係,自不得依民法第1070條但書規定撤銷認領。(二)我國實務向認反於真實血緣之認領無效,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認領無效之訴,雖經立法院決議刪除,於102年5月8日經總統公布生效,惟其刪除理由,係因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而配合刪除。又家事事件法雖無認領無效之訴之明文,然該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列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自立法理由揭櫫:「……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例如:……;以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有效或無效,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等情,可知原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認領無效之訴,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甲類第3款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之範疇。是倘有認領無效之情形,利害關係人應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是以,非婚生子女在發現自己與「父親」並無血統上的連結時,並不能依民法第1070條但書規定撤銷認領,但該認領仍屬無效,應提起的乃是確認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所以當發現身分證上父親欄位的那位其實應該是陌生人時,還是要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可別耗時費力後卻提起錯誤的訴訟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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