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汽車在斑馬線附近擦撞行人就一定會被開罰嗎?

  原則上,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要禮讓行人,否則會被裁罰,這是一般人都知道的常識;所謂行人穿越道,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條規定:「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枕木線型為平行行車方向之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度以二公尺至八公尺為度,寬度為四十公分,間隔為四十至八十公分,儘可能於最短距離處銜接人行道,且同一組標線之間隔長度需一致,以利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又俗稱斑馬線,不過斑馬線通常是指沒有設置號誌的行人穿越道,其實是差不多的意思。言而總之,行人在走的,車子就要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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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Alfred GF/pexels

  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假若因此而肇事死傷,還會被吊扣或吊銷駕照,依第44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罰鍰,吊銷其駕駛執照。」

  然而,有的時候,或許是車流量大,或有死角,或許是前車突然剎車,或者是其他各種原因等等,駕駛並不是故意,甚至也沒有粗心大意,而是行人自己粗心大意或違規走在行人穿越道附近而發生事故,這樣的情形,駕駛就不一定會被認定未禮讓行人而開罰。

  例如最近有一個新聞案例,有一輛公車因為右轉擦撞行人發生事故,被警方認為駕駛未禮讓行人,而遭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7,200元及吊扣駕照12個月,並須接受交通安全講習。駕駛不服裁罰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判決認為因為當下行人已「放棄通行穿越道」,不符合違規構成要件,撤銷原本的裁罰。

  這個案例是這樣子:某一天的傍晚6時左右,上下班時間,人、車流量都頗大,一輛公車行經某路口右轉時,與一名行人發生擦撞事故造成受傷。後來,警方依駕駛「行近行人穿越道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致人受傷」而裁罰及吊扣駕照12月處分。駕駛不服認為自己未違規,反而是行人的問題才會發生事故,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裁罰。駕駛主張案發時已在斑馬線前減速查看,右側並無行人準備通行,當時行人號誌已進入倒數,這位行人原本還在騎樓,卻突然加速衝向斑馬線,且駕駛表示其根本無法預見對方突如其來的行為,並非故意違規。事後該路口行穿線設計也已調整,顯示原本設計確實有安全疑慮。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行人原本站在人行道上緩慢前行,隨行人號誌由綠轉紅前,有短暫小跑步靠近路口,兩秒後又在騎樓邊緣放慢腳步。當紅燈亮起後,女行人仍踏入柏油路面,走到第二道枕木紋後,隨即往右側離開斑馬線範圍,顯然已「中途放棄穿越行人穿越道」。其次,關鍵在於當公車車頭真正進入斑馬線時,女行人已經轉向避讓,並非持續沿斑馬線直行過馬路。雙方在極短距離內擦撞,女行人向右倒地,公車立即緊急煞停。

  因此,最終法院認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必須「行人正在穿越行人穿越道」(要件一:有行人穿越時)與「駕駛人未暫停讓行」(要件二: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這二個要件都成立,才會構成違規。但是,本案法院認定行人於紅燈亮起後已明顯改變動線,並自行走離斑馬線,實際上已不屬於「正穿越行人穿越道」的法定情形。法院也認為該路口路幅寬廣、正值下班尖峰時段,車流量頗大,行人於紅燈後繼續硬闖斑馬線,顯不符合一般行人通行行為。行人最終自行放棄通行,轉向避讓公車,顯示其主觀上已不再依賴斑馬線通行的保護,乃判決撤銷原本的裁罰。

  換言之,如果行人並不屬於正穿越行人穿越道的情形,駕駛不一定會構成違規,畢竟駕駛能注意的都已經注意,有時突如其來的狀況,很可能是行人自己造成的,這樣實在就不能怪罪駕駛人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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