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捷運速寫會侵害肖像權嗎?
有名網友在threads上PO出自已在多年前於捷運意外捕捉到有畫家在速寫乘客的照片,不料一PO出後除了釣出當事畫家洪明河分享當時的速寫成果外,也引來另派質疑「如果那個女生並不想被畫,那這個行為是可以的嗎?」,本來只是分享隨手照偶然捕獲的浪漫氣息,卻意外引發了激烈的權利辯論。那麼如果在捷運速寫,會構成侵害肖像權而需負賠償責任嗎?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隱私,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肖像權,則係個人對自己肖像之權利,關於是否製作、公開,及在何種範圍、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或由何人製作、公開及使用該肖像,有自主決定權,為人性尊嚴與價值具體呈現之重要人格法益,與言論自由同為憲法保障之權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83號判決亦有指出:「按肖像權係指以自己肖像的利益為內容之權利,該權利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的自主權利,肖像乃係個人外部特徵,體現個人尊嚴及價值、自我呈現之權利,應屬民法第18條所稱人格權,亦為同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其他人格法益』,如未經同意,就其肖像為攝影、寫生等,均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如情節重大者,被害人自得請求損害賠償。」故雖然未經同意即對他人寫生,固然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但需為情節重大,始有請求損害賠償的可能。且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判斷;倘衡量之結果對加害人之行為不足正當化,其侵害始具有不法性(106年度台上字第2652號意旨參照)。
所以綜合以上來看,雖然捷運速寫是未經他人同意,但是速寫既然是一般畫者常見在訓練自己對於可見景觀及人像所做的隨機繪畫技巧,可能難以非難此一行為,自然難合於不法性或是有侵害情節重大的要件。如果要成功請求到損害賠償,恐怕還要有其他事證才足以說服法院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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