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危機處理的「正當防衛」問題
前幾天北捷及誠品南西店隨機殺人案,引起社會大眾的討論,過往此類事件較在其他國家出現,像是美國(族繁不及備載)、日本(2008年的秋葉原隨機殺人事件,死亡7人)、歐洲(2011年的挪威爆炸槍擊事件,死亡77人)、中國大陸(2024年的珠海1111駕車撞人案,死亡38人)等,但臺灣近年來開始發生類似案件。因此,對於這種持有凶器的歹徒,該如何因應及正當防衛的問題,引發討論。

當遇到他人對於自己有不法的侵害時,法律上有給予反抗的權利,叫作正當防衛。依據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過,因為於正當防衛是否構成過當一事,民眾多數觀感認為司法實務判決不合時宜,也會造成民怨。簡言之,如果被害人的「防衛動作」沒拿捏好,對於造成原本加害者的傷亡,常常被認定還是要負過失致死傷的責任,只是減輕刑責或賠償而已,這樣的狀況,會讓被害人或想要見義勇為的民眾,為之卻步,這樣一來,原本的加害人不就更加肆無忌彈嗎?
所謂正當防衛(Self-defense)是指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財產等合法權益,面對現在不法的侵害行為,可以採取必要的防衛行為,但是不能過度防衛或是採取不必要的反擊行為。刑法規定,如果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這個叫「防衛過當」,仍然可能要負責,然得主張適用前述刑法第23條的但書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然而,何謂「現行進行式」的「不法侵害」,這樣的概念,一般人常常無法理解,甚至於在發生危機狀態時,根本手足無措或是驚慌失準;其次,對於防衛必要性程序,也很難在危機時刻有清楚判斷的的標準。此故,類似案件發生後,課責與否爭議性頗大。
實務常舉例的是行為人只是推擠拉扯,防衛者卻持槍射擊致死,這種情況明顯太超過。但是,什麼樣的情況叫作不超過呢?其實,都要個案逐一判斷,真的沒有絕對標準答案。但抽象來說,臺灣對於正當防衛容易成立過當防衛,讓人對法院判決難以苟同,這部份有賴司法對類似案件的觀點調整。例如,警察執法遇到歹徒持有凶器時,私下常說:「開槍上法院,不開槍進醫院」,本所鄧湘全律師在警察局關於《警察執法之風險管理》的教育訓練課程,常常說對於警察遇到危險時的強度執法,應該大力支持,從寬認定警械使用條例關於警察使用警械的時機判斷,諸如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的「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第2款的「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的概括情形,而非馬後炮來判斷當場的狀況,而課予不合理的民刑事責任。
法律人,除了最會「馬後炮」更愛「打嘴炮」,最近看到有些法律人在講正當防衛,講得好像頭頭是道。鄧律師之前就講過,類似張文這種隨機殺人事件,臨場判斷處置有相當困難,相關危機處理或路人反應,如果不是武功高強或體能強壯者,「開車撞他」應是阻止犯行最好的方式。從這個案例觀察,希望「地檢署」和「法院」應從寬認定類似案例成立「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且不要事後諸葛的說「防衛過當」或「避難過當」,此種於緊急狀況下見義勇為的救人行為,如同聖經中的好撒馬利亞人(Good Samaritan)一樣,應該積極免除他的法律責任,可惜臺灣目前關於好撒馬利亞人之規定只出現在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中,未能夠普及。
面對各種危機狀況,隨便一個人好像都可以分析講得跟真的一樣,但臨場要阻止危險發生,手段的強制性就要從寬認定,這是目前臺灣應該要推廣的概念,首先就是要從檢察官及法官身上開始,否則永遠都在法條和構成要件打嘴炮。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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