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自己畫的圖案可以申請註冊成商標嗎?(上)
什麼樣的圖案或文字可以申請商標呢?商標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從法條規定得知,商標可以是文字、圖案、動態、聲音或是混合的產物,但是商標都需要具備「識別性」要件。

白話而言,識別性指的是消費者一看到這個商標,就知道有這個商標的產品或服務,是由特定人或公司提供。例如臺灣銀行的文字,或是TOYOTA和Mercedez-Benz車上的品牌圖案。商標的用途是代表經營者的形象和品牌精神。商標的識別性可以分為「先天識別性」與「後天識別性」,「先天識別性」指涉商標因為本身的設計,已經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的功能,包括:
一、獨創性標識:由設計人獨創的文字或圖樣,因為沒有既有含義,所以識別性很高,例如Google用於搜尋引擎。
二、任意性標識:指商標雖然由現有詞彙組成,但是字義與商品或服務完全無關,消費者看到商標時,不會認為只是商品或是服務的描述,而會認為是品牌,例如英文「APPLE」原意是蘋果,使用在電腦和耳機等產品,消費者會把APPLE當成品牌看待,所以具有識別性。
三、暗示性標識:指商標用隱喻的方式,暗示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或功用等特性,由於消費者需要想像、推理,才能領會商標與商品或服務關聯性,所以具有識別性。例如「一匙靈」用於洗衣粉,消費者需要想像「加一匙進去,衣服會變得很乾淨」,所以具有識別性。
商標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有些字詞、圖像只是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描述,例如在電視上使用形容顯示器畫質的「4K」、在葡萄酒上使用「1916」會被認為是年份;或者是大眾已經廣泛使用同樣的字詞和圖像,例如常見的祝賀語「招財進寶」、「富貴吉祥」,或是流行語「花惹發」、「快點」,或是在隨身碟上使用「隨身碟」等。消費者看到這種商標,只會想到某類商品或服務,而不會想到特定業者,不具識別性;或是如果常用字詞和圖樣可以申請成為商標,其他大眾不能使用,反而會導致妨礙市場競爭的不利後果,所以這些標識不具識別性。
圖案情形也一樣,如果有人想用自己畫的圖申請商標權,代表自己販售的產品或服務,不能僅是設計四處可見的圖案,例如一條線、書包的圖案、愛心手勢等。舉背包的圖案為例,因為一般消費者看到背包的圖案,只會聯想到市面上常見的後背包,不會想到特定店家提供的商品,不具識別性,所以不能申請成為商標。如果允許這類圖樣成為商標,其他業者反倒不能使用背包圖案宣傳、形容商品,反而有害經濟活動。
上述情形並非一定,雖然使用常見用語,如果在商標文字字型、圖樣排列或是文字隱含的意義上增加設計者的創意,可能因此具有識別性,可以通過商標申請審定。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