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酒駕撞死人賠多少錢算合理呢?
新聞報導指出,有一位鄭性實習律師參加事務所聚會,酒後駕駛賓士車返家時,因為超速發生車禍而撞死高姓男子,第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七年六月有期徒刑」;上訴後,這位實習律師後來賠償被害家屬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臺灣高等法院酌減部份刑度,判決「四年六月有期徒刑」。

高院判決認為在第一審判決後有「達成調解及給付賠償完畢」,足以影響科刑情狀,因為第一審來不及審酌,所以撤銷原判決而改判減刑三年。但是,酒駕不值得同情,並沒有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
台灣的道路交通死傷事故車禍發生機率,遠比先進國家來得高,除了道路軟硬體設施外,主要原因是判刑不夠重,賠償不夠多,很多駕駛有僥倖粗心脾氣大的開車心態,再加上輕忽他人生命權利,以致於發生車禍的狀況遠較先進國家來得高。如果人命價值提高及判決刑度提高,可以降低道路駕駛輕忽人命的心態。
在前述案例,這位實習律師因為和同事用餐後,再到KTV續攤,翌日凌晨一時許醉倒街頭,於凌晨五時再搭計程車到賓士車停車處自行開車回家,行經萬芳交流道往木柵路出口時擦撞路邊,車子失控飛過分隔島波及三台轎車,並造成被害人車毀人亡。由此案例可知,酒醉醒來不一定是真的清醒,千萬不要再開車了。本案經第一審國民法官庭審理時,檢察官指被告肇事時車速八十四公里,酒測值超過標準值三倍,表示實習律師知法犯法。雖然鄭姓實習律師陳稱肇事後頭部受創,很多事情記不清楚,平常很少開車,還說因迫於職場無奈、力求表現而飲酒。然而,第一審考量其犯罪危害至鉅,仍然重判七年六月刑期。被告上訴欲求緩刑,即令與被害家屬達成調解及賠償「一千二百萬元」,但是仍然判刑「四年六個月」。
從這個案例提醒大家,千萬莫酒後駕車,若酒駕撞死人,像這位實習律師可要賠償上千萬元,而且還要被判刑四年六個月進去關,不僅毀了他人家庭,也毀了自己的一生!
真的,什麼錢都能省,把喝酒後的自己安全送回家的錢要花呀!這個錢千萬不要省。否則,有可能事後要花幾萬倍的錢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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