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誰可以要求不要進行國民法官審判?
國民法官審判制度於我國施行至今三年有餘,越來越多的案件由國民法官作出判決,雖然仍處於發展階段,但也有日益進步的趨勢。但是,如果當事人不想要進行國民法官審判,可以要求法院不要行國民法官審判制度,而改為行通常刑事訴訟程序嗎?誰又有這個權利這樣要求呢?

國民法官法第6條:「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二、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三、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四、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五、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簡單來說,在有公正性、親屬關係、複雜性、有罪陳述等等不同要件的情況下,是可以不行國民法官審判而轉回一般刑事訴訟的,而發動的主體有四個:法院、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這三種身分,是沒辦法依照上開法條去聲請的。
針對上述三種身分,法律也有配套的措施,以保障權利,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法院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裁定前,得徵詢被害人或其家屬、告訴人或其代理人之意見;於被害人參與訴訟之情形,並應徵詢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意見。」。
結論上,因我國國民法官制度尚未臻成熟,在訴訟模式、判決結果上,可能都會與一般案件有別,因此,讓被害人或告訴人能成為聲請主體,有選擇要進行何種程序的權利,或許更有助於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事實上在實務中,法院也大都會尊重被害人、告訴人的意見,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被害人家屬等因被告之犯罪行為所造成之傷痛,對犯罪所生損害、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因被告之犯罪行為所受之影響、心路歷程等量刑事項,實有最為深刻切身之感受、體悟,因此應宜藉由參與訴訟程序,使被害人家屬等瞭解訴訟之經過情形及維護其人性尊嚴,進而撫慰心靈創傷。從而,國民參與審判固然得以藉由國民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然仍應優先考量被害人家屬等對訴訟程序進行、量刑審酌之意見,始能更實質貼近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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