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違反政府採購法的刑事問題
促成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霸凌專章的主角,前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長謝宜容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案件,近日二審宣判,高等法院維持先前一審法院的刑度,然就褫奪公權之部分減為二年。原本謝前分署長會上新聞,是因為北分署有名吳姓公務員在辦公室內自殺往生,根據該員同事反映是長期受到謝前分署長之壓力所致,由於過往公務體系對於霸凌申訴保障不足,故該事件促成公務人員保障法的修法。然謝前分署長之所以會遭起訴,卻是因為檢調調查霸凌事件過程中,另外發現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事證之故,就霸凌部分並未涉及刑事責任,這一點可以從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書中,並無提到霸凌之字眼而看出,令廣大網友相當訝異,然謝前分署長涉犯採購法的相關問題為何呢?

就該案一審判決書可看出,涉犯採購法之行為包含洩密和詐術圍標,白話來說,就是被告擔任分署長後要裝潢辦公室,但標案流標,後來被告就屬意由特定廠商來施作,然因為用的是公家的錢,依法必須要經過採購程序,所以被告涉嫌替該廠商量身訂做標案,並在招標公告以前,將標案資訊先交給該廠商,然又發現該廠商不符合投標資格,所以又去找人借牌,好讓分署長想要的那家廠商得標,判決書提到:「……劉O利依謝宜容指示,與林O白、林O立、習O公司專案經理張O雅密切聯繫,索取軟裝企劃書、工程報價,傳達謝宜容就新莊本部整修工程之指示與意向,及向謝宜容報告進度,謝宜容亦自行或透過劉O利聯繫林O白。於112年10月16日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招標文件公告前,劉O利、簡O和即已多次與習O公司人員開會,先行協調施工進度、報價、預算配置、需求書設計、內裝細節擺設等事項……」、「……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因屬工程類採購案,投標廠商須具備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室內裝修業、或室內裝潢業之資格,因習O公司無上述資格,張O雅於112年10月12日聯繫劉O利詢問招標公告是否仍維持資格要求,如仍維持資格要求習O公司應如何處理,劉O利與簡O和商議後,承續對於主管事務違背附表三所示法令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規定而圖利習O公司之犯意,令習O公司尋找配合廠商投標……」。
前述行為固然有違反採購法,然因為貪污治罪條例處罰更重,所以最後就此部分論以對主管事務圖利罪,然本件最終不是以霸凌論罪,而是另外被檢調發現採購弊案,可說是網友當初始料未及的事情吧!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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