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不同廠商間有重大異常關聯就一定會被停權嗎?
不同廠商間有重大異常關聯就一定會被停權嗎?先說結論:不一定。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投標廠商有「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何謂「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參照工程會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七九六○號令,類似重大異常關聯的情形:「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例如:競爭關係之廠商,由同一人來製作投標文件(筆跡相同)、寄送標書、押標金連號、同一個IP位置電子領標等等,都屬於不同投標廠商之間的投標文件存在有重大異常關聯。
有重大異常關聯的情況,經常也會構成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事由,例如:像是借牌、陪標(判決有罪)等等。然而,因為每一件重大異常關聯的情況都不盡相同,如果要涵攝停權要件,仍然要具體依據個案事實來判斷,不是說重大異常關聯都會構成停權事由,無論機關或廠商的相關承辦人,都一定要辨明清楚。
像是曾經發生過的案件,某公開招標案,第一、二次開標都無法決標,因此進行第三次公開招標,但其中一家投標廠商的公司登記資料及信用資料查覆單上,竟蓋用另一家投標廠商公司印章,類似這種狀況,確實會被認為是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但是,這種情形可以停權嗎?在該案件,機關可能認為有借牌的狀況,所以加以通知要刊登採購公報停權,也駁回廠商的異議。廠商乃向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工程會申訴審議判斷最後撤銷原停權處分。
本件既然是第三次公開招標,就沒有三家廠商來投標才能開標的要求,也就不會有陪標刑責的問題;再來,投標廠商也是自己來投標,也沒有借牌的問題。因此,在工程會的申訴審議判斷認為,綜觀該採購案第一次公開招標及第三次公開招標之採購過程,及參酌廠商為避免第一次公開招標流標,廠商互相告知此標案並希冀大家都去參與投標,雖然有重大異常關聯,但不認為符合借牌應予停權的要件。
這種情形,反倒有點像是「傻瓜陪標法」,第三次公開招標本來一家投標就可以開標,根本無須找其他廠商來陪標,在這種第二次以上的公開招標,如果投標廠商傻傻的找其他廠商來陪標,也只能說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就是傻而已」,並沒有構成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的問題,畢竟實務來說陪標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也要判決有罪後才會停權啊!
工程會訴1090284號申訴審議判斷書:「第3次公開招標時,依本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並無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家數之限制,又該次僅申訴廠商1家且以自己名義參與投標,其所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上係蓋用申訴廠商之印信,應無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動機與目的,申訴廠商主張係因誤置所致,非無可採。」可茲參照。
言而總之,第三次公開招標案,在開標時發現有類似前述這種情形的重大異常關聯,原則上可能要停止開標,但後續是否要將廠商予以停權,仍應視實際狀況而論,像是前述「傻瓜陪標」情形,就不會構成停權的要件。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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