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張榮發基金會提起死因贈與訴訟之淺論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逝世十周年,又有新的訴訟發展,爭產事件再添新變數,張榮發基金會說為實現創辦人張榮發遺願,向法院提起「死因贈與」訴訟,希望將創辦人遺產持續用於公益、造福社會!

【家事】張榮發基金會提起死因贈與訴訟之淺論 2
照片來源:Alexey Demidov/pexels

  張榮發過世後,繼承人等關於遺囑相關訴訟打了好久,最近張榮發基金會提起的死因贈與訴訟,是比較特別的一招。也就是說,張榮發基金會主張應該將相關資產贈與給基金會投入公益,不能由繼承人把遺產給分了。

  張榮發基金會說:「張董事長在世時就常常表達其財富觀『金錢是在世間流轉,而非個人所能佔有』、『企業的存在有一個終極目的,就是能夠服務人群、回饋社會』,基於此一理念,張董事長亦明確表示『子女有股票就好,我的錢要捐給基金會做公益』」!

那麼,什麼是死因贈與?

  白話來說,是指因為當事人死亡,而使贈與發生效力,就是「以贈與人死亡為原因而發生效力的贈與」。而且要注意,死因贈與很容易發生效力,因為不一定要用固定方式完成;依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是「不要式行為」,就是不一定要用固定的方式,也是可以發生效力的。像是遺囑就是「要式行為」,必須要依據一定的方式(法律特別規定要有一定方式),如遺囑沒有依照法條規定的自書遺囑、代筆遺囑等等方式來完成,就不會發生遺囑的效力。

  「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我民法雖無特別規定,然就無償給與財產為內容而言,與一般贈與相同,而死因贈與為贈與之一種,屬契約行為,不須踐行一定方式,因雙方當事人意思合致而成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16號判決意旨參照)。

  有時像是遺囑不符合法定要件,結果變成無效遺囑,還是有可能發生「死因贈與的效力」,也就是說,贈與人與被贈與人意思表示合致,死因贈與契約就成立。就算遺囑無效,贈與還是有可能有效的!有點亂吧!

  總之,我們在活著時的時候贈送人家財產,與死後要贈送人家財產,都是一樣的道理。只是用遺囑贈與的方式,我們會稱之為「遺贈」,不是用遺囑贈與的方式,或許我們可以稱之為「死因贈與」。反正不管是遺囑或死因贈與,都是要尊重當事人的想法,讓死者遺願能夠完成。所有人都不應該貪婪死者的財產而曲解其想法,法律適用也應如此!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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