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繼承人為受監護宣告者可以拋棄繼承嗎?

  最近有一件拋棄繼承被法院駁回的案例,大略是鄭姓男子過世後留有多筆不動產及約二百萬元的債務,繼承人有配偶及四名子女共五人。鄭太太考量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的其中一位女兒無力處理複雜財務,打算由其他子女單獨繼承遺產,除為女兒聲請監護宣告外,乃以未來監護人的身分,代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不過法院調查後發現,被繼承人之「遺產大於債務」,認為拋棄繼承會不利於女兒權益,因此駁回本件拋棄繼承的聲請。

【家事】繼承人為受監護宣告者可以拋棄繼承嗎? 2
照片來源:Khwanchai Phanthong/pexels

  在此案例中,被繼承人鄭先生過世,某一位女兒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由其母親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中,鄭太太預先以日後將成為監護人之身分,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為其聲請拋棄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但是,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民法第1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拋棄繼承權將使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脫離繼承關係,不取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監護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無行為能力之受監護宣告人為繼承之拋棄,自屬民法第1101條第1項所定之處分行為。此項要件既係法律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所為限制規定,攸關拋棄繼承合法與否,則法院本於公平正義之立場,就此即應依家事事件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為形式上之審查,始能決定應准予備查或裁定駁回。

  就該案例,法院調查結果,被繼承人死亡時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其四位子女,僅其中一位繼承人未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鄭太太表示被繼承人留有遺產為某土地及持分比例不高之祖產土地及少量現金、投資,另有遺債二百萬元債務,因身障女兒無法自行處理,繼承人間乃協議由其中一位兒子繼承等語。法院則認為本件並未有遺債大於遺產之情形,從形式上審查即足認定本件繼承權之拋棄,是不利於即將受監護宣告人,所以駁回其聲請。

  關於本案有五位繼承人,有四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由其中一位來單獨繼承。但是,法院只准允其中三位拋棄繼承,其中一位身障女兒部份則不准拋棄繼承。本件最後就變成由二位子女繼承(其他三位繼承人准允拋棄繼承),而且身障女兒的應繼分反而變多。若本案原本是想要透過其中一位兒子繼承,再來作家庭財產規劃或實質分配,可能會因為這次錯誤的拋棄繼承聲請,造成後續處理的不便與困擾。

  此故,提醒若家中有身障人士或受監護宣告的繼承人,關於他們的繼承事務,千萬要小心謹慎,若非為渠等利益之處分行為,可能會受到法院監督,原本要便利使用財產作為照顧受監護宣告者的行為或模式,或因方法不對而達不到效果,更可能造成後續不必要麻煩的結果,千萬要審慎處理為妥!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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