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新制介紹-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相關規定

  為配合職場霸凌新制之上路,除了最主要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內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的增訂,勞動部也公告了子法《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那該準則裡面又針對霸凌防治專章補充了什麼東西呢?

【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新制介紹-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相關規定 2
照片來源:Susanne Jutzeler, suju-foto/pexels

  首先,最重要的就是對「霸凌」行為的認定。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說,所謂霸凌,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而在《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條,則另有說明除了前開規定內容以外,下列情形也應列入考量:
一、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
二、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
三、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 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
四、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

  再來,隨著勞工數量的不同,準則內就職場霸凌措施的規定也有不同要求。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之雇主,需要設置職場霸凌事件申訴管道,且該管道須「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三十人以上者,則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其中應包含職場霸凌之態樣、防治霸凌之教育訓練、申訴處理單位、調查人員資格、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對行為人之懲戒方式等等;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雇主,其更應於接獲職場霸凌申訴後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必須有勞動事件相關專業之外部人員,就算是從事業單位內選任,也應接受職場霸凌教育防治訓練三小時。

  就申訴處理期限部分,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下之雇主應於三個月內作成決定;三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者,則為四個月,但有必要皆得延長一個月。

  除此之外,準則也有針對霸凌申訴事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不同勞工人數雇主所應遵循之申訴處理期限、雇主應採行一定措施避免報復情事發生等。

  最後,既然有就霸凌事件的申訴,準則內當然也有就被申訴人得主張的申復審議程序為規定,不過於被申訴人不服申復調查結果之情形,目前僅有就違反準則規定或具有重大瑕疵情形之情況規定得「重新調查」,至於申復調查結果作出後,雇主應否就此結果為一定行為,目前則仍未有詳細規定。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

✨更多撿屍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janes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