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裡的從容步伐:一件會館乘機性交案的無罪解析

監視器裡的從容步伐:一件會館乘機性交案的無罪解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96號(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78號)

監視器裡的從容步伐:一件會館乘機性交案的無罪解析 2
照片來源:chatgpt AI生成

案情摘要

  被告為男模會館之公關人員。告訴人與友人前往該會館消費後,指控被告帶其前往旅館,其當時仍處於酒後迷惘之狀態,被告明知其無意願,竟認有機可乘,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其不能或無力抗拒之狀態,與其發生性交行為。

  本案第一審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96號,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78號審理。

判決結果:無罪

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被訴之乘機性交罪嫌不能證明,判決無罪。

無罪理由

法院說明無罪理由主要有二:

一、告訴人離開會館後行動能力與判斷力正常

  卷內事證顯示,告訴人離開會館後,能自行至提款機領取存款,返家後亦能自行拿取隨身包包,並以穩定之步伐與被告一同前往旅館,其行動與判斷能力,與陷入不能抗拒狀態之描述有所出入。

二、飯店監控畫面顯示告訴人意識清楚

  飯店監控畫面亦顯示,告訴人於等待被告辦理入住手續期間,步伐穩定,並能與被告正常交談,甚至將雙手置於背後觀賞飯店內之畫作,此等舉止難認符合意識不清、無力抗拒之情狀,被告應無違反告訴人意願之情事。

無罪特徵:離開會館與入住過程均未見抗拒跡象

  本案之特徵有二:其一,告訴人能自行離開會館,過程中並無明確跡象顯示其對於與被告相處有何抗拒之意;其二,飯店員工作為證人亦指稱,入住當日並未發現告訴人有何異常抗拒之情況。

小結

  本案顯示,監視器等客觀影像紀錄,在乘機性交案件之事實認定上,具有相當重要之角色。當告訴人於行為前後之行動能力、步態及應對舉止,均與「不能或無力抗拒」之描述有明顯落差時,法院即難以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故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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