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住戶得否不遵守大樓管委會管制側門進出之規定?

  新聞案例指出,某社區一對父子住戶,因居住之大樓管委會決議管制側門通行,導致每日倒垃圾需繞道大門多走240公尺,父子提告社區要求通行,父親更以多花好幾分鐘去倒垃圾浪費時間為理由,請求損害賠償九千多元。第一、第二審均駁回這對父子的請求,法院認定管委會依規約進行安全管制並無違法,判決父子請求無理由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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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Christian Naccarato/pexels

  這對父子住戶起訴主張該側門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且購買建物時就有可供開啟該門的鑰匙,有合法使用權源;其次,父親更主張長期經由該側門進出大廈環保室倒垃圾,但因為被禁止使用該側門導致每日須繞道大廈大門進出倒垃圾,增加路程而受有時間之浪費,要求半年左右的每天四分鐘的時間浪費所受非財產上損害九千多元(計算式:依當年度最低基本時薪183元計算,將每日浪費之4分鐘換算為12.2元)。

  社區則抗辯該門是社區大廈外圍之側門,因無人顧守,開啟後無法自動回關而僅賴監視器監控,基於社區全體住戶安全考量,大廈住戶規約門禁進出管理辦法明定禁止住戶出入,亦不配發鑰匙予住戶,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無人持有該側門鑰匙,故主張原告父子所提對該側門自始有合法使用權源之說法,乃屬無據。此外,亦抗辯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有遵守規約之義務。

  該案例之第一、二審,均認為社區規約授權管委會訂定管理辦法,側門是供公共安全使用,住戶應遵守規定。另外,住戶仍可自由經由大門進出環保室,行動自由未遭剝奪,單純多花時間無法構成人格權受損,因此駁回這對父子請求。

  法院判決認為,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2項、第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也就是說,住戶對共用部份雖有使用權,但規約另有約定者,應遵守社區規約之規定。

  依前述規定可知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得訂立規約,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收益、管理方式,該大樓規約有規定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再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足見大樓對於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於規約明定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住戶自應依該使用規則為之。況且,依該條項之約定目的在於安全管制,避免住戶進出後未妥善閉鎖門戶造成之危險,另則,也不會因為房屋之前所有權人曾經建商提供該側門鑰匙,住戶就可以自由使用。

  因此,管委會管理該側門而禁止進出,自非不法侵害住戶權利,當然就不能請求「時間浪費的」賠償。而且,倒垃圾多走一點,身體也比較健康啦!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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