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使用輔助駕駛系統造成車禍,法律上責任為何?

  近日在國道1號苗栗三義路段發生重大死傷車禍,起因為一輛廂型車在前往機場途中,與前方一輛特斯拉發生碰撞,雙方駕駛站在車子中間協商時,沒想到竟遭後方一輛VOLVO轎車高速追撞,造成6人受傷送醫,其中3人於現場已無生命跡象,經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據悉,肇事原因疑似是VOLVO駕駛開啟ACC輔助駕駛系統,不過詳細事故原因仍有待調查釐清。

【交通】使用輔助駕駛系統造成車禍,法律上責任為何? 2
照片來源:Erik Mclean/pexels

  隨著近年來輔助駕駛系統逐漸普及,因輔助駕駛系統所造成的車禍案件也逐漸增加。不過,輔助駕駛系統畢竟屬於相對新興的科技,若因使用該系統而發生事故時,究竟應如何認定法律上的責任歸屬呢?

  就此部分,可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彭〇〇於同日23時1分許,車行至前開事故擦撞處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做好隨時煞停之準備,且其明知車輛自動輔助駕駛系統僅能作為輔助,駕駛人仍應隨時注意前方車況,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於開啟車輛自動輔助駕駛系統後,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自後追撞上開劉〇〇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右側……」,自此判決可知,實際上,駕駛人的注意義務並不會因為使用輔助駕駛系統而有改變,反而就是因為使用輔助駕駛系統,駕駛人在有科技輔助之情形下,應更有餘力注意車外路況變化才對!

  另外,如果在開啟輔助駕駛系統後,雙手離開方向盤、駕駛人睡著或有其他可能造成其他用路人危險的行為的話,還可能該當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因而肇事者,還會依同條第2項規定遭吊銷駕駛執照!

  就該部分實務見解,可參照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288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2622號判決意旨:「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所稱『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乃指除在道路上蛇行以外,其他客觀上足認對於參與道路交通之其他道路使用人造成生命、身體危害之駕車行為而言」、「觀諸該取締照片,原告當時係以雙手拿握手機並抬起至其胸前位置,手部均離開方向盤,且面部係注視在手機螢幕而非車輛前方,足見當時系爭車輛不僅處於失去人為控制之狀態,駕駛人亦對行車交通狀況失去注意力。佐以系爭路段為高速公路,在車輛高速行駛下,事故之發生往往在一瞬間,原告上開舉止,顯然無法立即為對於路況變化採取相應駕駛措施,揆諸上開說明,堪認原告雙手離開方向盤、專注在手機畫面之行為,有發生事故之高度危險,致生交通安全之高度危害,該當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危險方式駕車』之違規行為無訛」。

  輔助駕駛系統的出現,雖使駕駛過程更為方便,但並不代表駕駛人可以將駕駛責任完全交由科技系統負擔。現行法制下,輔助駕駛系統本質上仍為協助駕駛人行車之工具,駕駛人原有之注意車前狀況、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隨時準備採取必要駕駛措施等注意義務,並不會因啟用輔助駕駛系統而免除。尤其在高速公路等車速較快之道路環境下,駕駛人更應持續掌握行車狀況,避免因過度依賴科技而降低自身注意程度,方為上策。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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