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離婚協議書與保密條款

  結婚之目標在於與愛人長廂廝守下半輩子,但若沒能跟曾經的愛人走到最後也應該好聚好散。離婚時通常會簽訂離婚協議書來約定婚姻關係中所生之權利義務,並當作這段關係的結束,而離婚協議書中有時會約定保密條款,其功能在於約束雙方當事人不得將離婚原因、贍養費、財產分配等隱私細節對外公開或惡意詆毀,並會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來嚇阻違約行為。

【家事】離婚協議書與保密條款 2
照片來源:RDNE Stock project/pexels

  近期陳○○在趙○○服務之診所留下一星評論並爆料趙○○與許○○小姐的男女關係,也頻受媒體訪問談論與趙○○在婚姻中的感情糾葛,但趙○○返國後,提出雙方當初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作為反擊,其中第八條為保密條款:「雙方就婚姻期間的個人生活、職業等相關隱私,及協議期間的細節,均應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揭露、批評、詆毀;若違反致任一方或親屬隱私受侵害,該方應賠償懲罰性金額一億元」,有趣的是,趙○○揭露保密條款本身是否算是為違反保密協議?形式上觀之,保密條款屬於整部離婚協議書的一部分,似乎也屬於「協議期間的細節」,趙○○將協議書公開,恐怕也算違反保密條款,但最終要如何解釋契約條款,只能憑法院的心證。

  假設法院認定其中一方違反保密協議就會判賠一億元嗎?答案是否定的。依照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要求賠償一億元是典型的「天價」賠償,法院通常會以違約所造成的傷害、雙方經濟狀況、違約的嚴重程度來綜合考量比例原則、事件嚴重性,斟酌賠償金額,不會照單全收,故約定天價懲罰性違約金在實務上的宣示意義及嚇阻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相關論述可參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80號判決:「……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原審已斟酌情事,酌減違約金至該條款約定違約金數額之半數,自屬適當……」。

  古有云:「清官難斷家務事」,私人之間的感情糾紛與公益無涉,且難以用一把尺劃分對錯,上法庭論究誰錯的比較多,也得不到公平正義,既然已決定結束婚姻關係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即應好好遵守協議書內容(尤其是保密條款部分),因感情糾紛投入漫長的訴訟審理,訴訟結果可能也不如人所願,人生苦短,與其在支離破碎的關係中糾纏,適時的「翻頁」,才能繼續往前走。但是若有其中一方刻意破壞協議,打破寧靜,還是建議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以向法院主張權利。當然,還是祝各位,千萬不要上法院!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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