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年底選舉想小賭怡情?小心破財又吃官司!
用選票支持候選人是公民應有的權利,但是拿鈔票來押注選舉結果可就不是了。年底的地方九合一大選將近,各種賭盤總會悄悄出現,從朋友間的小額對賭到網路上的大型賭局,看似輕鬆好玩,其實處處是陷阱。選舉的結果,交給自己那張神聖的一票決定就好,千萬別把自己的荷包和清白押上去。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03條之1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57號判決意旨:「按刑法賭博罪所謂賭博,乃指以未知之不確定事實,憑偶然之機率,互爭勝負,以決定財物之得喪,而具有射倖性、投機性之行為,賭博之財物則係指金錢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物品。」所以,如以選舉結果為標的為決定財物上輸贏勝負,將會構成本條之罪。
而刑法上舊有之賭博罪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要件,選罷法第103條之1第1項即比照為此規定,但此要件下,最高法院即有認為只要以「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將不成立犯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意旨)。民國111年修正刑法第266條第2項後,即將此種利用網路、LINE等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方法賭博之行為,也列入賭博罪的範圍之中。而選罷法第103條之1第2項也有相同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此外,如果是開設賭盤、當起組頭抽頭獲利的人,處罰更重。按選罷法第103條之1第4項規定:「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於單純下注者最重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開設賭盤或聚眾賭博者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還可以同時併科罰金,刑度重了許多。所以千萬不要以為揪朋友來下注、自己當莊家抽點佣金只是小事,一不小心就會從賭客變成刑責更重的被告。
近來虛擬貨幣興起,許多人誤以為用虛擬貨幣的隱匿性在網路下注就不會輕易被檢警追查,但近期橋頭地方法院的判決(115年度選簡字第1號)即說明並非如此。該案為當事人先用虛擬私人網路(VPN)規避地區限制連上網路預測平台「Polymarket」,以自己的銀行帳戶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上購買虛擬貨幣後,再轉入在「Polymarket」下注用的虛擬貨幣電子錢包,馬上被循線追查到案。除了贖回的虛擬貨幣賭資全數被扣押沒收外,還被處以拘役30日,即便易科罰金也是個會讓人心痛的數字。
所以,年底的九合一大選千萬記得,只要用手上的那張選票支持就好!想小賭怡情?小心破財又吃官司!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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