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工廠要被賣掉了,員工該如何爭取權益?
科技大廠日月光公司,日前宣布買下國民零食廠商乖乖的中壢廠土地,這座有57年歷史的工廠,由三地集團以56.72億元賣給科技大廠日月光。為此,乖乖工會提出兩點訴求:第一、乖乖超過3分之1員工年資逾30年,長期都只領取3萬多元,如今可能面臨中年失業,不好找工作,新制資遣費上限只有6個月,會面臨很大的經濟壓力,希望提高資遣費;第二、因員工薪資待遇不高,希望爭取以年資做補償,以彌補員工長年低薪以來造成的薪資落差。但工會對於乖乖公司處理關廠補償協商並不滿意,並於後續調解不成立,乖乖工會已在9月18日進行罷工投票,取得94%同意票,已經取得罷工權,不排除發起罷工抗爭。

乖乖工會的訴求為「提高資遣費」及「提高薪資待遇」,屬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3款之「調整事項」,依勞爭法第53條第1項調整事項若調解不成立,得為爭議行為。而「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區分在於,前者係指勞資雙方基於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爭議,如:雇主積欠工資、加班費、資遣費或退休金等,這類爭議應該透過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向法院提起司法救濟來解決,不能發動罷工;後者係指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維持或變更的爭議,如:調整工資、爭取增加福利或工時變更等,這類爭議在經過調解不成立後,工會才能合法發動罷工等爭議行為。簡言之,亦可理解為權利事項是有或無的問題,如欠薪;調整事項則是程度的問題,如談判提高工資。
承上,乖乖工會若要採取合法的罷工途徑,須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54條第1項至第3項所設之條件,申言之,(一)罷工須由工會發動;(二)只有涉及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才可以罷工;(三)、必須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但調解不成立,才能進行罷工;(四)工會需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同意;(五)並非不得罷工之行業(指教師、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內勞工)或限制罷工的行業(如醫院等行業,須先簽訂必要服務條款才可以罷工)。另外需注意者,罷工所採取之手段並非毫無限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自明,若罷工行為有違反仍依法負責,實務上曾認罷工違法之案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之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行為,係以積極之違法手段,阻止總統專機之正常起降飛行,其所涉犯行,經新北地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274號判決認被上訴人犯民用航空法第105條第1項後段之散布不實訊息罪,處有期徒刑3月,並未認定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規定阻卻行為違法性,益可證被上訴人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行為,並非爭議行為,不具正當性。」
綜上,勞工本為公司最重要的資產,公司理應照顧勞工,惟勞資實力並不對等,需要由工會凝聚力量才有底氣,乖乖工會的努力已在臺灣勞權意識的發展上增添注目與光彩。依新聞報導,乖乖工會已準備行使罷工權,期許勞資雙方最終都能取得各自能接受的結果,並盡快回歸平靜的生活。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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