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直播怎麼構成妨害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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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幾年台灣也和中國一樣,吹起網路直播風,許多本土平台或藉由Youtube等外國平台,進行直播銷售的賣家如雨後春筍一樣出現,但如同對岸幾年來直播遭批評的「腥羶色」亂象一樣,許多台灣的直播實況主,為了吸引觀眾,也打出以俊男美女,或是穿著暴露等方式來行銷,但這種行銷手法,其實是遊走在法律灰色邊緣。
  網路直播由於是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因此原則上算是一個公開的、公然的狀態,如果罵人,可能會構成妨害名譽,換言之,如果有穿著露點、暴露過度等行為,就等同是在現實空間的公開場合一樣,可能會有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但為什麼很多實況主敢這樣勇於挑戰法律,理由也很簡單,反正他們很多時候在拍賣時,就算營業額達標,還是連商業登記、稅籍登記都沒辦,連稅都逃了,妨害風化自然也不算甚麼。甚至有云「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本生意沒人做」,如果不這樣行銷,最後沒觀眾、東西賣不出去,對於賣家的影響不是更大嗎?
  在對岸對於此種現象已經開始透過網路監管來處理時,台灣是要效仿,還是要維持過往的網路空間自由,盡量不讓法律介入,覺得法益侵害不大云云來處理,就要看公共討論如何形成政策方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