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活動折扣跳票變傳票-喜傑獅確認之訴
老牌客製筆電廠商喜傑獅,去年11月的時候因台灣隊奪冠而在FB上舉辦「一讚折一元」行銷活動,因為參與的消費者相當踴躍高達萬人,先是表示「活動貼文遭駭客刪除」強制中止活動而遭質疑跳票引發嚴重公關危機,今年1月時喜傑獅總經理再度發文向大眾道歉,宣布會補償並退出消費市場。然而,在日前卻有下單搶折扣的消費者發現喜傑獅竟然向法院提起「確認契約無效之訴」起訴了300多位買家,讓喜傑獅再度受到砰擊,也讓網友們譏諷說「從跳票變傳票」!那麼喜傑獅提起的確認契約無效之訴是什麼呢?

喜傑獅提起的確認契約無效之訴是民事訴訟法上的「確認之訴」,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所以,所謂確認之訴,乃係藉由法院裁判,從觀念上固定特定法律關係或是某一事物之狀況,以解決紛爭。
然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設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的規定,即是提起確認之訴時需要有「確認利益」存在才可提起。又所謂的確認利益,即是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法益,乃指法律關係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不安定,有受侵害之危險,得以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之利益;而原告受侵害之危險得否因此排除,事涉對該法律上之地位持反對之權利義務主體者是否受該件訴訟之拘束而定。以上可知,喜傑獅提起這件「確認契約無效之訴」即是為了要透過法院的判決來確認與被告的三百多位消費者間買賣契約無效。
然而,固然透過法院訴訟可以完整的解決此場公關風暴下的契約,但是如果是符合契約可解除的情況下,按民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向消費者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即可,最高法院37年度台上字第7691號判例即謂:「契約解除權之行使,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不得請求法院為宣告解除之形成判決。此項意思表示本不限於訴訟外為之,亦無一定方式,苟於訴訟上以書狀或言詞,由有解除權人向他方當事人表示其解除契約之意思,即應認為有解除之效力。」在這場公關風暴下,無論是喜傑獅或是消費者,最終可能都落得兩敗俱傷的結果!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