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遺囑見證之問題 – 養父可以當見證人嗎?

  一般人要立遺囑,假若不是自書遺囑,而是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之類的,都需要遺囑見證人,像是代筆遺囑還至少要三位以上見證人,但是要去哪裡找這麼多見證人啊?親朋好友抓幾個來見證,或是馬路上花錢隨便找個人見證,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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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上,遺囑見證一定要謹慎,一不留意,繼承人間發生爭議,被抓到見證瑕疵的小辮子,很有可能這個遺囑就變成無效遺囑了。怎麼說呢?例如:爸爸寫遺囑,找了大兒子來見證,二兒子之後就會主張無效;媽媽寫遺囑,遺產要分給幫傭,找了這位幫傭當見證人,結果女兒說遺囑無效。所以說,遺囑見證千萬別大意。

  依據民法第 1198 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所以說,像是前面的案例,兒子是繼承人,連同媳婦、孫子都不能當見證人;如果是受遺贈人,像是前面的案例,幫傭是受遺贈人不能當見證人,幫傭的配偶及子女也都不能當見證人。

  接著延前面的案例,如果是受遺贈人這位幫傭的「養父」,法律上算是其直系血親,所以說養父是不能當見證人!那此時幫傭的「親生父親」可以當見證人嗎?答案是可以的,參考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意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受遺贈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停止,本生父母就受遺贈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遺囑作成,已無利害關係,難認有自謀利益而違反遺囑人本意之情形,即不應受遺囑見證人之身分限制。是民法第1198條第4 款所稱『受遺贈人之直系血親』,於受遺贈人之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應僅指其養父母而言,不包含其本生父母。」

  還有,在指定遺囑見證人,這個指定也要謹慎一點,例如曾經最高法院實務就質疑就算在公證遺囑上有簽名見證人,但法院認為若非立遺囑人所指定的見證人,這樣的情況,還是有可能被認定是無效的。所以立遺囑,在錄音錄影時,立遺囑人對著見證人清楚說明:「對,別懷疑,這幾位見證人都是我指定的!」也許是一種存證的方法喔!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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