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出國放任貓咪墜樓死亡 – 違反動物保護法之犯罪行為

  這幾天的新聞,桃園市蘆竹二號社會住宅有三隻幼貓墜樓死亡,經管理社宅的住都中心發現是租戶出國,放任貓咪在陽台活動又未做防護措施所導致,小貓咪疑似從大樓陽台欄杆鑽出墜落而死亡,後續將依動物保護法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刑事】出國放任貓咪墜樓死亡 – 違反動物保護法之犯罪行為 2
照片來源:Rahib Yaqubov/pexels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該:「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假若違反前述規定,而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構成刑事犯罪行為。

  事實上,如果飼主出國多日的話,應該要妥善安排寵物貓咪的照顧,類似這種無人照顧,又沒有對貓咪可能從陽台墜樓之情況作防範,竟然讓三隻寶貴的貓咪生命消逝,這種飼主非常的惡劣,而且也違反了動物保護法的規定,構成了犯罪行為,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 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過往類似案例,像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81號刑事判決:「在本案租屋處內飼養家貓1隻。甲明知飼養貓隻應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24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並已預見若未為上開適當之提供而離開本案租屋處數日,將無人照顧其所飼養之家貓,家貓極有可能因而受到傷害甚至死亡,竟仍基於違反動物保護法上開規定而使家貓遭受傷害或死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12年8月30日前之某數日,從事貨運司機外出工作期間,任令家貓身處環境髒亂、無人照顧、無足夠乾淨食物及飲水之本案租屋處內,致該家貓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而死亡。」在這起案例,被告離家數日,導致無人照顧貓咪而死亡,法院認定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之違反同法第5條第2項規定,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判處「拘役貳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近年來隨著家庭生活結構的改變,飼養寵物陪伴生活也隨著增加,若有虐待或未善待毛孩導致受傷或死亡的案例,立於生命教育及懲罰的角度,實務上或許因為判刑過輕,以致於惡劣飼主不重視毛孩的生命,事實上是可以「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法院或許可以善用這個高額罰金規定,這樣應該可以嚇阻類似不肖飼主的惡行。比照前面的案例,在這起飼主出國導致三隻貓咪死亡事件,在刑度及罰金部份,若從罪責相當原則來看,應該是前述案例的三倍以上,始稱合理妥適。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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