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播新制上路,大網紅時代來臨?
立法院會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明定法庭直播的規定,讓蔡英文前總統於司改國是會議上所提的「公開透明的司法」政策成功落實。那麼在法院組織法修正的條文內容中,真會如反對者所述的「法院成秀場」的狀況發生嗎?

首先從採直播的法院審級來看,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 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第3項規定:「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之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所以,原則上就審級來說,只有法律審的最高法院及大法庭在言詞辯論及宣示裁判時才會有公開播送,而一般事實審的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只有在「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並經依當事人聲請或法院依職權裁定才有公開播送的可能。
而在法院的公開播送中,又有了案件類型的限制。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7項規定:「下列各款之案件,不得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一、依法以不公開法庭審理之案件。二、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民事案件。三、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案件。四、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案件。五、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之案件。」換言之,就算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於民事案件也至少需要訴訟標的50萬元以上;行政案件需要為50萬元以上之處分(且不包含移民署收容事件);刑事案件還需要是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才有可能進行公開播送。
有關可以直播之案件並非多數,但就刑事案件來看,法庭直播將極大可能與國民法官案件相重合。按國民法官法第5條規定,適用國民法官之案件為: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此二種犯罪類型均不會在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7項限制內。況且,以往動輒進行國民法官案件多是屬於社會矚目案件。所以,以後在國民法官這種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再加上法庭直播上路後,可能會讓檢、審、辯三方於法庭上交鋒時又擦出更多火花。
另外,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6項規定:「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時,參與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一、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二、嚴重影響審判之公平性。」在法院的公開播送下,也增加了去識別化措施。
所以從以上通過的法庭直播條文來看,光是符合直播條件的案件已經屈指可數,除了國民法官案件外,只有在極少數之案件才有公開播送的可能。然而,最具爭議者仍然是於什麼情況下才會符合「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從民眾黨團所提的關係文書內之立法理由例示:「民刑事選舉案件、刑事貪瀆案件、危害公眾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亦是相當抽象。此部分尚有賴司法院在制定辦法時進一步具體化相關標準。不過可以確定的是,法庭直播上路後的案件,也會讓想要知道審理過程但卻無法拿到旁聽證的看倌們,不用再望而卻步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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