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繼承人使用遺產房屋的爭議問題
如果有數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了遺產房屋,例如像是兄弟姊妹未婚而過世,由數位手足繼承了遺產房屋,該遺產房屋在未分割前,到底是繼承人大家都能用,還是大家都不能用?若其中一人不滿另一人長期使用該房屋,可以要求把房子要回來?或是把其他使用房屋的繼承人給趕出去嗎?

最近,就有一個類似的判決案例,案例事實大略是甲、乙、丙三人為兄弟姊妹,某房屋原由甲、乙及他們的胞姊丙所共有,甲、乙各應有部分四分之一,丙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後來,丙過世後,其遺產由手足甲、乙共同繼承,沒有作遺產分割。甲主張與乙共同繼承丙的房屋持分,而乙未經甲同意在該房屋部份區域占有使用,甲多次勸離都沒有效果,而乙仍繼續使用房屋,所以甲提起訴訟要求乙騰空遷讓返還房屋。
乙則抗辯甲自己也持有房屋的鑰匙,而且訴訟期間仍多次、隨時、自由進出使用房屋,而且所謂占用房屋區域及物品,除房間少量物品為乙自幼生長時存放留置原處者外,其餘均屬雙方父母或丙的遺物,甚至是甲自己的所有物。故乙並沒有排除甲占有房屋的權利。其次,乙表示雙方父親生前基於照顧、祭祀祖先等目的,與乙成立使用借貸契約,同意無償提供乙一家人使用,所以是本於使用借貸契約之正當權源占有房屋。
後來,第一審法院判決認為,甲自承持有系爭房屋鑰匙得自由進出,因此認為甲始終繼續占有房屋。雙方既然同時繼承該房屋,又均得自由出入使用該房屋,且房屋大多數空間均放置雙方父母或丙的遺物,而乙單獨所有之物品僅少量集中放置於單一區域等,乙也沒有舉止禁止或妨害甲自由進入房屋任何區域,並未對於甲產生妨害干預或導致其喪失占有,就是大家都可以用啦!基此,法院認為雙方自始以諸如前述通常共同占有之方式共同占有該房屋。甲本於所有權對該房屋之占有及管領,既無任何喪失或受害,自無從對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院甚至認為,若可能要求乙遷讓房屋的話,豈非如有親人離世而使遺族共同繼承原先共同居住之不動產,於分割或達成分管協議之前,遺族彼此之間均不得於未妨害彼此占有之限度內為適度利用、且均可主張彼此無權占有或不當得利?若未能分割或達成分管協議,全體共有人即應清空搬離、無限期閒置該不動產?這是悖離通常情理及物權法促進物之利用之根本原則。本案仍得上訴。
總之,在社會常見的狀況,是兄弟姊妹互相繼承了遺產房屋,因為親人本來過去就有在使用的狀態,後來也有繼續使用的情形,可是其中有人或許認為要用大家一起用,不用大家都不能用,就要打官司把另一人給趕跑。但是,這其實是可以協商出一個大家都能同意的辦法,大家都能接受的方式。千萬不要用傷和氣的方式來處理這種家務事,否則會沒完沒了的。就像前述判決講的,沒有協議好,難不成房屋就一直空下去嗎?真的是和氣生財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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