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總統辦公室主任著迷彩服軍裝陪同參加漢光演習有罪嗎?

  漢光演習期間,賴清德總統辦公室主任陳羿伶穿著迷彩服軍裝一事,有人主張有可能違反下述兩個條文而有罪:《陸海空軍刑法》第74條:「公然冒用軍人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59 條:「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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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e-crow/pexels

  先說結論,這樣的講法是錯誤的。純粹論法,如此法盲講法會誤導社會大眾。基本上,冒用軍人服飾的犯罪,只有「現役軍人」才會適用《陸海空軍刑法》,一般人不會適用這個法律,先要有這點法律常識。

  漢光演習期間,國防部都同意這位主任這樣的穿著,怎麼可能會有違反這兩條法律的問題呢?講慣例、講政治都OK,但升高到法律的討論,就必須要嚴謹。所謂刑法第159條之「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大部份是指像是詐欺集團或冒充假警察去幹些壞事的該種類型行為。而現在,「國防部」就是所謂的被冒充單位,搞不好還是被冒充單位自行提供的服裝啊,這樣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參諸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345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159條之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有以該冒用之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而使人誤認其為公務員身分之意思,而客觀上亦有使他人產生誤認其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行為為要件。」無論主客觀都不會構成的情況下,或許可以說這位主任過於高調,但這樣的行為並沒有違法!

  另外補充說明:民國18年制定《陸海空軍刑法》第92條:「冒用陸、海、空軍制服、徽章,或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後來,民國90年再修訂成第74條:「公然冒用軍人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供大家參考。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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