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建築物使用執照記載之「騎樓」未必免徵地價稅
騎樓,是台灣建築的特色之一,由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不特定公眾往來通行、遮風避雨的功能。因此,按土地稅減免規則(依土地稅法第6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5條規定訂定)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第10條第1項:「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1層者,減徵2分之1。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2層者,減徵3分之1。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3層者,減徵4分之1。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4層以上者,減徵5分之1。」可明,如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素地」或「騎樓走廊地」,致其土地使用之應然利益有特別犧牲之程度,我國土地稅法設有減免徵收地價稅之規定。

問題來了,所謂「騎樓」,其實可以其外觀上方是否有建物,而區分為「騎樓走廊地」(上方有建物)或「退縮騎樓地」(上方無建物、無遮簷人行道),所以就算建築物使用執照載有騎樓之面積若干,如非實設騎樓,地政機關之建物登記資料的標示部不一定會登載騎樓面積若干,亦非必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本文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或同規則第10條第1項之「騎樓走廊地」,而有減免徵收地價稅之適用。而且,因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仍需確認所謂「騎樓」是否為法定空地,而不予免徵。
何以會有如此區別?讓我們一起看看都市計劃法規(以臺北市為例)、建築技術規則及內政部的函示怎麼說:參按77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54029號令修正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依當時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訂定)第87條規定:「商業區內臨接寬度在7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應設置騎樓,如自願退縮騎樓地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而不妨礙市容觀瞻者,其退縮部分得做為空地計算。」第91條規定:「依第87條至第94條規定應退縮建築或留設無遮簷人行道部分,不得設置屋簷、雨蓬、圍牆或其他障礙物。」及86年4月9日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條規定:「(第1項)商業區之法定騎樓或住宅區面臨15公尺以上道路之法定騎樓所占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第2項)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其修正說明記載:「為發揮騎樓供公眾使用之功用,爰僅明定獎勵住宅區面臨15公尺以上道路者或商業區設置之法定騎樓,其餘者刪除其獎勵規定。」又內政部98年10月26日内授營建管字第0980196583號函示:「按『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分別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條第2項及第57條所明定。是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為留設之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可知,有關退縮騎樓地建築部分為「法定騎樓」(並無建蔽率限制,得百分之百建築,免納入建蔽率檢討,係屬獎勵性規定),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而未建築部分,則為「無遮簷人行道」,且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與一般基地(非法定騎樓)檢討方式相同。這是為了兼顧建築規劃設計之多元性(不強制建築法定騎樓),故以獎勵性規定引導設置騎樓。
因此,當建築基地位於臺北市商業區及住宅區,選擇留設無遮簷人行道,而不設置法定騎樓,並依上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7條規定,選擇計入法定空地時,其與上開建築施工編第28條第2項之「退縮騎樓地」無異。又因法定空地為取得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之基礎,以利建築物之持續使用收益,並與道路使用連結,即不屬「特別犧牲」之情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參照),應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
所以,如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騎樓」之面積,有經設計建築師於計算建蔽率時計入空地比計算,又非實設之騎樓走廊,其上空並無任何建築改良物,極有可能被認定屬於法定空地,而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且不符同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不予免徵地價稅。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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