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機場周邊拍攝飛機起降會觸法嗎?
為持續加強軍事營區安全保密,國防部推動俗稱「營保法」的《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於民國114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未來針對營區內、多處軍民合用機場內的軍事設施進行拍攝,恐將觸法。以最近的新聞為例,航空迷在松山機場附近「飛機巷」拍民航機起降遭勸離,就是因為「營保法」實施的關係。

針對民眾拍攝飛機起降相關的規範,最主要就是《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非經軍事機關許可,不得於軍事營區或對其為下列行為:三、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簡單來說,就是未經許可,不能在軍事營區內或對軍事營區有類似測量、攝錄等等的偵查行為。
上述的法條,其實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罰則天差地別。第一種,是在軍事基地「裡面」,進行上述行為,依據「營保法」第19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本條,如果是在軍事營區「內部」拍攝錄影等等,將有可能被判處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但是,一般民眾也不用過於擔心,因為在正常情形下,軍事營區都有嚴格的管控,是沒有那麼容易進入營區內部觸犯本條的。
而另一種情形,就是本文一開始所提到的新聞案例,也就是民眾最有可能不小心觸犯的「營保法」第22條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於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相較於第19條,本條是規範營區「外部」的行為,且多了「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的要件,雖然在要件上做了限縮,但是本條最主要的「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偵察行為」,並不是特別明確的構成要件,因此,現在的相關單位也多是進行勸導、警告,目前並沒有真的被裁罰的案例。此外,在「營保法」第15條也設有特別犧牲的條款,保障民眾因為被驅離或是被強制檢查受損的特別犧牲。
結論上來說,新法甫上路,案例數量不足,在適用上可能會造成許多疑義,有待後續觀察及相關機關解釋,無論如何,喜歡拍攝飛機的民眾最好還是謹慎為上,也不要與勸導的工作人員發生衝突,以免誤觸新法,面臨高額罰鍰。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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