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誡戶與警示戶有何差異?如何救濟?

  隨著近年詐騙氾濫,政府為杜絕人頭帳戶及截斷金流,在民國113年洗錢防制法特別制定了「告誡戶」此一新制,若將金融帳戶或第三方支付的帳號等違規交給他人使用,有可能被「裁處告誡」,就算不是人頭帳戶,該帳戶也會被列為「告誡戶」。「告誡戶」的設立,可能會讓一般民眾與更常聽見的「警示戶」產生混淆,這二者看似類似,其實從定義、效力到救濟途徑,都有很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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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Pixabay/pexels

  「告誡戶」的法源依據,是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2項:「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簡單來說,沒有正當理由而交付自己的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就有可能收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的「告誡處分」,而帳戶如果被列為告誡帳戶,依照《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在「最短五年內」就會受到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新臺幣一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及各式支付平台(含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或開放銀行TSP業者等)等等極為不便之限制,甚至會影響受告誡人開立新的帳戶。

  對於帳戶被列為「告誡戶」的救濟,由於「告誡處分」實際上是警察機關依法調查後所為之對外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因此在法律上,可以在收到告誡書的30日內提起告誡帳戶訴願程序,透過下告誡處分機關(通常為原處分警局)提交給訴願機關,訴願有理由經撤銷行政處分者,將解除金融服務限制,恢復其金融帳戶、虛擬通貨帳號、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帳號使用權益。

  而「警示戶」的定義,依《銀行法》第45條之2所訂定的《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依照上開辦法的第4條,被列為警示戶的情形有很多不同的可能,例如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客戶提供聯絡資料均無法合理查證、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等等。

  相較於告誡戶的救濟,如果想要解除「警示戶」,目前則只能透過原通報機關,並填寫「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才能解除,而且想要解除警示戶,原則上必須等到全部案件經裁判確定後(指案件經法院或檢察署判決、裁定及處分後,已窮盡一切救濟程序,而生確定效力),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才可以申請解除。

  另外,參照《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依據此一法條,算不主動申請,只要期滿兩年且通報機關不再行通報,警示帳戶就會自動解除。

  總而言之,假如自己的金融帳戶或虛擬帳號等,確實是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常理由而委由或交由其使用,並非無正當理由提供予他人,則若被列為告誡戶,應盡快在三十天內提出救濟;而假如自己的帳戶被列為警示戶,則代表有很高的機率你已經涉入刑事犯罪。無論於上述何種情形,都建議盡速向專業的律師尋求幫助以及建議,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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