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警察對交通違規者不開單就一定構成圖利罪嗎?

  有的民眾以為警察看到交通違規不開單,就會構成圖利,這是錯誤觀念。在某些情形,除了有裁量上的問題,有的也有可能是法律認知的問題,或許也有民眾未查覺的其他不會構成圖利罪的因素。因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圖利罪,是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依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節輕微而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還是非常重的罪。所以說,無論檢察官或法官在面對類似案件的判斷上,絕對要非常的謹慎,否則很容易就毀了一位公務員的警察生涯。

【刑事】警察對交通違規者不開單就一定構成圖利罪嗎? 2
照片來源:Kindel Media/pexels

  最近又有一個類似新聞案例,民眾檢舉認為,某警察局派出所二位警員因為只有去驅趕紅線違停的車輛,未依規定開單,事後正義魔人市民告發,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起訴二位警察,第一審獲判無罪。後來檢方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仍然判決無罪。這二位警察一直要上法院,真的很辛苦!

  檢察官起訴事實大略認為二位警察被告,處理無號牌車輛的違停案件時,明知停放在該處土地上之無號牌車輛,停車所在周邊道路繪設有紅線,禁止停車,且前開違規行為並不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中得對違規駕駛人施以勸導或免予舉發之規定,其間並無裁量權限,仍基於圖利車主,而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製發告發單予以舉發,亦未移置保管該無號牌車,而命車主直接將該車駛離現場,乃謂車主因而受有免繳該次罰鍰及拖吊保管費用之不法利益,並謂二位警察構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圖利罪嫌。

  原來是警察在處理這個違規事件時,檢舉的市民在一旁觀看,發現警察有未開罰車主情形,竟然向地檢署提出告發,後來警察也被停職了。但是,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判決寫道本案既無法排除被告二人或不諳法規、誤認有權裁量,便宜行事,以致未依法律規定舉發車主之可能,即尚難肯認被告等有圖利車主之主觀犯意,此外遍閱全案卷證,仍查無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二人有為車主圖取不法利益之犯意,而故意違法未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二人未能依法處理本案,雖有違法,然核其情節僅止於行政疏失,僅需科處行政罰即為已足,尚難逕以貪污罪責相繩。

  判決也認為,這二位警察和車主並無特殊情誼或往來關係,又員警擔負繁重職務,工作面向廣泛,也有可能因一時疏誤,而未製單舉發。第一審判決也強調,每位員警之工作能力、勤惰及敬業態度等亦未相同,故倘有交通員警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交通案件,則應究明係員警工作負荷過重、個人勤惰因素或另有其他圖利行為人之犯罪動機,依個案作不同之行政懲處或移送檢察官偵辦,並不是說員警一有未依行政作業流程辦理交通業務,即推定有圖利自己或他人之犯罪動機。

  事實上,類似狀況,雖然警察有未對車主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不符合行政作業流程之情,然而是否構成圖利罪,仍應該依具體個案判斷,這二位警察或許因不諳法規,或是因誤認本案有行政裁量空間之可能,也有可能因便宜行事而未即時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這樣的處理交通事件行為,雖難卸免行政疏失怠惰之責任,但是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明是要圖利車主的意思,就不應該用很重的貪污治罪條例加以論罪。

  總而言之,不要一看到警察沒有對交通違規者開單,就認為有圖利罪的問題。事實上,警察本來就有裁量權,就算對於某類型之交通違規案件沒有裁量權,但也有可能是誤認法規或是不熟悉法規的問題,若非多起放水案件,在個案上不應該起訴這樣類型的警察被告,否則誰敢裁量下去,以後不分青紅皂白一律開單就好了,免得遇到正義檢舉魔人,萬一不幸被起訴,就算後來判無罪 都已經停職很久,還想再回去幹警察了嗎?多多體諒一下條子杯杯,不要隨便都檢舉啦,真的會害死人。如果有很壞的警察檢舉就算了,偶一警察輕微行政違規行為,就不要為難人家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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