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有人惡意傷害我的寵物,我能夠怎麼做?

  如果發現自己心愛的寵物被別人毆打、虐待,甚至殺害,身為寵物飼主,自然會非常生氣,勢必要向對方討個說法。一般民眾的第一個想法通常都是會向對方要求賠償,但依據我國過往的法院實務見解,將寵物視為動產,依據民法第184條,加害人僅需賠償「財產損失」,法院通常只會依寵物的市價判定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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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Sam Lion/pexels

  不過近年來,已經有法院漸漸承認寵物與主人間情感的密切關係,修正過往的看法,認為寵物是一種「獨立生命體」,因此當加害人不法侵害寵物致傷或死亡時,除了財產上損害之外,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所謂精神慰撫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營小字第5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參照)。

  但無倫如何請求,終歸只是民法上的賠償而已,難道沒有其他方法可以給傷害我心愛寵物的惡人一個教訓嗎?其實是有的!近期的案例,高雄前鎮區一名姚姓男子在路上遇到一隻紅面番鴨擋路,他竟怒氣沖天的下車狠踢鴨子一腳,還直接騎腳踏車輾過牠,導致鴨子慘死,誰料,那隻鴨子竟是一隻「寵物鴨」,飼主氣得報警提告。法院痛批姚男行徑殘忍、毫無悔意,依《動物保護法》重判拘役20天、併科罰金20萬元。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依此條文,如果可以證明加害人是故意傷害或殺害動物,最多可以處以加害人二年有期徒刑,併科高額罰金。

  另外一個案例,甲○○與乙○○為鄰居,某日,甲○○擅自進入乙○○住處客廳逗弄撫摸黑狗「粉圓」,不慎遭「粉圓」咬傷,後乙○○在當日中午外出,甲○○因遭「粉圓」咬傷,心有不甘,乙○○外出後,以棍棒朝「粉圓」頭部揮擊數下,致「粉圓」受有頭部撕裂傷傷害,「粉圓」在109年9月21日,因甲○○上開持棍棒毆擊之任意宰殺行為加劇其慢性心臟病、肝臟腫瘤、及腎上腺腫瘤惡化因而死亡。在這個案件中,甲○○犯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違反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結論上,對於故意傷害動物之,除了民法的規定外,被害寵物的主人也可以報警,用動物保護法對付惡意的加害人,讓加害人留下前科紀錄,因此再也不要認為傷害別人的寵物後,只要簡單賠錢就可以了事了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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