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公司職員週末自己跑來公司,算加班嗎?
公司員工通常會持有公司的門禁卡,如果在非上班的時間,例如週末,公司員工自己偷偷地刷卡跑來公司上班,這樣可以算是加班嗎?公司員工又是否得以此要求雇主給付加班費呢?

或許對雇主來說會認為,我又沒有要求你來上班,你自己偷偷跑來也不能算加班啊?但是實務上卻不是這樣認定的。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1010066129號函:「…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即應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時工資。勞雇雙方縱有約定延時工作需事先申請者,惟因工作場所係雇主指揮監督之範圍,仍應就員工之出勤及延時工作等情形善盡管理之責,其稱載具所示到、離職時間非實際提供勞務從事工作者,應由雇主負舉證之責。」
依照勞工局上開函釋,首先,如果勞工主動超過時間提供勞務,而雇主沒有明確反對的話,這些時間就應該算工作時間,勞工也得以此要求加班費。其次,就算公司是採取加班申請制,但因為工作場所原則上還是在雇主的監督範圍,所以勞工超時工作的話,如果雇主無法舉證該勞工並沒有實際提供勞務,這些時間也會被算做工作時間。實務上,基於此函釋,基本上也都對勞工主動提供勞務是否符合上班、加班採取較寬鬆之認定,有類此爭議時,通常也會因為舉證責任問題,判定雇主方敗訴(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089號行政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08年度簡上字第18號行政判決參照)。
不過也是有少數判決認為,在公司採加班申報制的情形下,如公司已盡必要注意,雖然員工逾時停留,但並非雇主所指揮,不算工時:「依原告公司員工劉○○之出勤紀錄觀之,雖形式上有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逾時停留於原告公司內之情形,…可知原告加班採申請制,且該規定未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自有約束原告所屬員工之效力,…員工應先自行評估其正常工作時間內之效率、品質、有無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等,進而提出申請,送請主管核准,可認原告已就工時、加班費之管理為必要之注意,於法並無不合。…此外,復未有任何資料證明員工劉○○經主管認可於延長工作時間內確係從事與其職務有關之工作之情事,則縱依據出勤紀錄表形式觀之,雖員工劉○○有逾時停留於原告辦公室內,然此舉顯非經原告事先同意並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狀態,參以上開判決意旨,原告自無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義務,亦不生未給付該項工資而違反上開規定之問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判決參照)。
總而言之,原則上勞工主動提供勞務,是算加班也可以要求加班費的。而雇主在管理上,則必須要注意勞工的上、下班情形,否則除了必須給付勞工加班費外,更嚴重的是可能會面臨「勞動基準法」的裁罰,例如違反一例一休等,甚至會被刊登公司名稱、負責人。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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