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拋棄繼承不能撤銷再要求繼承!
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如果繼承權拋棄了,則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而且,拋棄後就不能回頭以其他理由要求繼承了。

有的人可能會主張說自己搞錯了,或被其他人騙了或沒有要拋棄的意思,主張要求撤銷拋棄繼承,可以這樣子嗎?除非舉證真的被騙了,否則是不能這樣主張的。
最近有一件新聞案例,大致是這樣子,某父親過世後留有二億多遺產,本來依法是由兩個兒子甲、乙平均繼承分配。不過,甲備齊文件及蓋了印鑑章向法院遞書狀聲請拋棄繼承,隔天以遭到某乙兄長詐欺、誤導為理由,主張要求撤回拋棄繼承,也真的被法院駁回其拋棄繼承聲請,進而發生繼承權存在與否的爭議訴訟。
甲主張自己長年旅居美國,中文閱讀與法律理解能力不足,返台奔波處理喪事期間,誤信兄長乙說法,以為簽署的是「繼承權聲明」與授權文件,並非拋棄繼承,事後驚覺可能痛失近億元遺產才急忙撤回。不過,第一審法院綜合多項證據而未採信甲的說法。法認為甲過去早有一次拋棄母親遺產的經驗,清楚了解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此外,法院櫃檯人員與訴訟輔導科主管均證稱,甲當天以中文清楚表達意思,並確認辦理的是「拋棄繼承」,並非誤辦文件。
再來,拋棄繼承屬於單獨行為,只要意思表示送達於法院,就發生溯及繼承開始時生效,而且是不能撤回的!除非真的有遭詐欺或陷於意思表示錯誤,才有可能撤回。在本件,雖然甲有對乙提告詐欺,但遭不起訴處分,因此第一審法院判決甲並無繼承權,可上訴。
在此案例中,因為拋棄繼承為合法,法院就要備查,並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得繼承之人並公告之,而且不須要法院准許其拋棄之裁定,也會發生效力。參考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49號裁判意旨:「拋棄繼承權係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於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單獨意思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至法院准予備查僅具確認性質,非謂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經法院准予備查後始生效力,繼承人亦無從將該意思表示撤回。再按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無需為實體上之審查,關於拋棄繼承權之聲明、撤回或撤銷其拋棄聲明之法效如何,倘利害關係人對之有所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之裁判,以謀解決,非訟事件法院不得於該非訟事件程序中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
此外,拋棄繼承為單獨行為,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即生效力,不得撤回。若未合法拋棄繼承,即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當無撤回可言。若已合法拋棄繼承,於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即生拋棄繼承之效力,自不得再撤回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審查意見參照)。
在本案例,判決認為甲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時,即溯及繼承開始時生繼承權喪失之法律效果,這是不得撤回的。即令後來,甲又向法院撤回聲請,而且司法事務官認聲請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予駁回,但是拋棄繼承聲請為非訟事件,法院僅為形式上審查,所以後來經法院實體訴訟審理後,認為甲沒有舉證成功乙有詐騙而使其拋棄繼承,也就不能撤銷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了。
由此案例可知,只要向法院遞出拋棄繼承的書狀,意思表示生效,就發生拋棄繼承效力,就算事後以其他理由想要撤銷也是不可行的。因此,提醒大家,其實目前的繼承已經是限定繼承,不見得一定要拋棄繼承,一旦繼承權拋棄了,就回不去了!如果真的要拋棄繼承,也要考慮清楚,否則拋棄繼承的書狀遞進法院,隔天再想要後悔,可是來不及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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