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計程車司機將乘客丟包在快速道路的法律責任
新聞案例報導,一名溫姓替代役男搭乘多元計程車赴新北市板橋區,疑因踢車門及椅背引發林姓司機不滿,遭丟包在台64線快速道路中和段,後來該乘客倒臥車道遭四台汽車相繼輾過,警方獲報趕抵,發現溫男爆頭身亡,現場血跡斑斑慘不忍睹,運將及四名駕駛均被移送法辦。

到底是哪一輛車撞擊該乘客導致死亡,有待進一步調查。這裡要討論的是,計程車司機將乘客丟包在台64快速道路,如果乘客因而被其他車輛撞死,運將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基本上,計程車司機與乘客之間,有法律上的載送乘客的契約關係,司機對於乘客安全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假若有過失的情形而導致乘客的死亡,該當於過失致死罪;假若該乘客是處於無自救力狀態,那麼丟包該乘客,還有可能構成遺棄罪。
依據《刑法》第294條第1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乘客與司機之間,是存在契約關係,在許多乘客酒醉上車後發生爭執的案例,有經驗的司機都會將乘客載去派去所處理,或是在安全的地方放人,避免可能的法律責任,這是比較聰明的作法。
一般來說,運將就算和乘客發生爭執,再怎麼不爽或不在意,也不應該把乘客丟包在台64快速道路上面,因為乘客下車後,可能無安全站立處,而且乘客若有酒醉情況更是危險。總而言之,乘客與計程車成立載客契約,雙方有權利義務關係,計程車司機就算再怎麼不爽,好歹要把人載到平面道路的安全地方再放人,在快速道路把酒醉乘客丟包的行為,不僅造成乘客死亡的遺憾,也讓自己吃上官司,非常划不來。
提醒所有小黃運將們,和乘客發生糾紛,就算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不載客,還是有義務要讓乘客身處在安全環境下車,再怎麼吵架也不能把乘客丟包在快速道路上。而且,本案例發生在凌晨二點左右時間,快速道路車子都開的飛快,其他車輛撞死乘客機率非常高,真的請所有駕駛都要把人命關天當一回事。
以下判決供參考,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8 刑事判決大略說明:「被告為計程車司機,對所搭載之乘客應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本案被告因被害人所告知的路名及地址,雖該路在冬山鄉而無法以導航機查得,且未能支付車資,惟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未因此降低,其仍應擇安全處讓乘客下車。……其亦知被害人在車內有飲用酒類,精神狀況不佳,如令被害人下車,應能預見可能遭往來車輛撞擊之危險,被告即負有防止上開危險發生之義務,選擇安全處所(如警局、派出所)、或其他可讓被害人能獲得他人幫助之處所(如超商、醫院)下車。……自小客車撞擊致死,則被害人之死亡與被告之行為間,應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一般人在工作都會有不如意的時候,也會遇到麻煩的人,但如果都能忍一忍或再想一想,所有他人與自身的悲劇,都是可以避免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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