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用空拍機對動物投毒的法律問題

  宜蘭冬山鄉某農場2023年6月間發生動物集體中毒,包括侏儒山羊、梅花鹿、羊駝等動物因食用遭空拍機投下的有毒苜蓿粒而死亡,幕後主使竟是三星鄉某農場負責人王男,王男三次指示另一男子半夜操控空拍機投毒。這起發生在宜蘭冬山鄉的農場投毒案,不僅是一場醜陋的商業惡性競爭,從法律層面看,更是一起觸犯多項刑事法令、民事、行政規章的案例,在法律評價上,已跨越了多條不容踰越的紅線。

【刑事】用空拍機對動物投毒的法律問題 2
照片來源:Will S./pexels

  首先,在刑法方面,法律核心在於《動物保護法》的嚴厲制裁。根據該法第25條之1第1項規定:「使用藥物、槍械,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且情節重大者」,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王男在本案中三度指示他人於半夜操控空拍機投下有毒苜蓿粒,導致包括侏儒山羊、梅花鹿及羊駝等複數動物暴斃。此舉完全符合該條文中「使用藥物」且「情節重大」的加重條件,這也是檢察官建請法院從重量刑的法理依據。

  除了動物保護法的刑責,王男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在現行法律架構中,農場內的動物雖然是生命,但在財產法權上仍屬業者的「動產」,被告故意以投毒方式使其死亡,導致他人財產喪失效用,依法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上,法院通常會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罪論處,即以《動物保護法》的重刑為主。

  其次,在民事責任方面,受害農場可依《民法》第184條為請求權基礎向王男請求賠償。賠償範圍除了死亡動物本身的價格成本外,更包含農場因動物受毒害而被迫停業清消的營收損失(即《民法》第216條所稱之所失利益)。此外,由於此類事件極易造成農場品牌聲譽受損,受害業者亦可主張商譽受損。

  最後,因為王男是操控空拍機進行投毒,在行政規範層面,也會受到《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等法律的限制。《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5規範:「(第一項)操作遙控無人機而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遙控無人機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第二項)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將其遙控無人機交由他人操作所生之損害,由所有人及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18條之2、第99條之14,以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之規定,遙控無人機有一定限制,例如不得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王男於深夜操作空拍機,且搭載危險毒物進行投放,不僅違反操作限制,更可能因未領有操作證或未申報飛行而面臨民航局的高額罰鍰。此外,若其行為對周邊社區或空域安全構成威脅,相關器材亦可能面臨沒入處分。

  結論上,王男選擇了最愚蠢的方式犯罪,恐將同時面臨多種不同法律制裁。而本案最令人遺憾之處,在於被告將科技便利運用於殘害無辜生命,這起案件若最終能在法庭上被定罪,不僅是對受害動物的一份遲來公道,也是再次向社會宣告,任何披著商業競爭外衣的違法行徑,終將面臨法律最嚴厲的審判與制裁。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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