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公務員未依規定查詢他人個資一定構成犯罪嗎?
公務員未依規定查詢他人個資一定構成犯罪嗎?先說結論:不一定,要看公務員有無「不法意圖」!

若是違法使用別人個人資料(諸如電話、身份證字號、地址等等個資),例如:公布他人個資、肉搜這種行為,可能成立非法使用他人個人資料罪。但是,台灣目前《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對於違反規定使用他人個資的刑事責任,實務認定標準過寬,非常有問題,更因適用標準不一差異,認事用法公平性令人質疑。
先來看一下條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個條文的意思大略是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法使用他人個資,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且要注意,這條罪是「非告訴乃論」,就算沒有人提告,檢察官也可以主動偵辦!
實務上可能的問題點,第一點是刑事大法庭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都是「利益」,為何會有不同解釋?第二點是明明雙方可以和解,卻因為是非告訴乃論,搞得最後很難處理。第三點是關於損害人他人利益來講,如果沒有不法意圖是不會處罰的。法律上的「故意」與「意圖」是不同的概念,然而一旦「違法」使用個資,經常是不管什麼「意圖」、「故意」、「過失」,實務很容易都會認定為有罪。其實,非法使用他人個資罪,必定要有一個損害他人的意圖(或用「動機」來形容吧),如果只是知道有使用人家個資,這樣還不會成罪,更不用說是不小心使用到他人個資,更不應該成罪。
有一個曾經發生過的案例,公務員好心、善意幫忙查個資找人,結果很冤地被檢察官起訴,還好法院判決無罪。在這個新聞案例,大略是某大學被控誘騙烏干達外籍生來台就學後,卻讓外籍生淪為血汗奴工,其中一名甲外籍生發現受騙後,轉往他處大學就讀,該校乙主任發現甲未完成註冊手續且失聯,乃私下請擔任移民署某單位公務員丙協助查詢外籍生下落,結果乙、丙兩人因洩密和違反個資法被起訴,還好最後法院判決無罪。
本件是因為該外籍學生甲失聯,所以承辦人乙才會私下請移民署某公務員丙協助查詢該學生是否有在其他學校註冊,承辦人乙表示是基於工作敏感度,及擔心該學生可能有危險,出於協助外國學生的想法,並無故意或惡意去查誰或將資料給誰,也沒有犯罪的不法意圖,且沒有損害該烏干達學生的利益。協助查詢的公務員丙亦主張是為了確認學生註冊意願,及擔心學生居留證可能因逾期而受處罰等善意動機,並無不法意思。
法院審理中認為,丙使用公務電腦查詢學生去向並告知乙,是協助校方查明學生行蹤,沒有出於不法目的,主觀無損害學生的意圖,因此不認為乙、丙二人違反個資法而判處無罪。
雖然檢察官認為若有查詢民眾個資權限之公務員,都可以「善意」、「關心」為由私下使用公務電腦之系統查詢他人個資,實務上何須對公務員查詢個資之行為進行各項嚴格管制作為?然而,如此苛刻講法是有問題的,因為既然是「善意」和「關心」的動機及意圖,就不會符合主觀「不法意圖」的構成要件,當然就不可能成罪啦!本案判決說的好,「實務上雖有對公務員查詢個資之行為進行各項嚴格管制,但公務員違反時,仍應視其情節分別為行政或刑事處罰,未必一律均構成刑事犯罪。」(參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意旨)
總而言之,一般人或許分不清楚意圖、故意,但是司法實務要論罪科刑,掌握權力的人絕對要區分清楚,否則對於「存在故意違反個資法,但卻無不法意圖」,一律論罪,根本就是虛化主觀構成要件,從寬認定有罪,完全非立法者當初所願意發生的事情。此故,對於公務員沒有不法意圖而查詢個資的行為,就算認知或過失違反規定,但仍然不見得會構成刑事犯罪,實務從寬論罪的情形,是非常有問題的。
最後,提醒不管涉案或承辦個資法刑事案件者,一定要就不法意圖嚴加審慎判斷,千萬不要只認定有故意就成罪,否則容易造成冤案。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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