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如何對付債務人的脫產行為?民法撤銷詐害債權及刑事損害債權罪

  債務人欠錢不還,還故意脫產,要如何對付這種人呢?

【不動產】如何對付債務人的脫產行為?民法撤銷詐害債權及刑事損害債權罪 2
照片來源:Pavel Danilyuk/pexels

  近日新聞報導指出,有一件車禍賠償糾紛,被告男子遭判決要賠償被害人數百萬元,結果被告男子在敗訴確定賠償責任時,竟然將名下土地無償贈與前妻,企圖規避債務責任,此在民事上構成「詐害債權行為」,法院判決撤銷贈與並塗銷移轉登記,土地須回復至原所有權人名下,被害人債權得以獲得保障。就此判決,新聞進一步指出,被告男子已經和前妻離婚,卻在車禍官司判決確定之際,將名下土地移轉給前妻。被告男子即無財產得以清償債務,乃屬典型的脫產行為。僅管被告男子及前妻辯稱贈與非脫產行為,而是被告男子積欠前妻二百萬元債務,謂已口頭約定用土地抵償,且表示被害人撤銷權已超過一年期間而不得行使。但是,法院並不採信。

  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第2項:「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5條:「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在前述案例,法院認為被害人是在調閱地籍異動資料後,始得知被告男子的土地已遭移轉,即提出訴訟,所以並未逾一年提出訴訟的期間。而且,法院認為被告所稱「以地抵債」僅屬空泛主張,未能提出任何具體借據或金流證明,故不採信其講法。況且,被告男子在贈與土地給他人後,名下僅剩一輛自用小貨車,財產明顯大幅縮水,已足以造成被害人債權履行困難,符合損害債權的要件,乃判決撤銷該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命移轉登記須塗銷,將土地回復登記為被告男子所有,被害人就可查封拍賣以行使強制執行權利。

  債務人的脫產行為,除了可能構成民事的詐害債權,債權人可聲請法院撤銷債務人移轉財產的行為外,債務人也有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債權人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參閱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亦即債權人取得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的執行名義之際(例如:確定判決、本票裁定……),結果債務人卻故意脫產,目的是要損害債權拒絕讓債權人找到債務人的財產以受清償,這時就可能會有損害債權的刑事責任。

  換句話說,債務人本來有財產,卻在官司輸了或要被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時,故意將名下財產藏起來或是處分出去,目的就是要拒絕清償,這種脫產行為是有可能會有刑事責任的。在類似情況,提出刑事告訴也是對付債務人的很好方式,債權人對於惡劣脫產的債務人,有前述民事、刑事兩種權利可以對付之,應善加利用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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