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見義勇為一定無罪嗎?

  一名31歲的吳姓母親帶著4名子女搭車時,因2歲小女兒躁動並摔毀手機,吳女輕打女兒手心兩下示警。不料,一旁的24歲任姓男子竟突然發難,動手搧吳女頭部一巴掌,並厲聲斥責「為什麼打小孩?」,隨後甚至持續又打又罵,引發全車乘客震驚並報警處理。

【刑事】見義勇為一定無罪嗎? 2
照片來源:MART  PRODUCTION/pexels

  先說結論,這名男子的行為幾乎不可能有成立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進而阻卻違法的可能,白話來說,該名男子「見義勇為」的行為,是有罪的!

  我國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事實上,成立正當防衛的要件相當苛刻。首先,必須存在「現在」、「不法」的侵害,也就是說,如果別人打你一拳後逃跑,你再追上去揍他一拳,這樣就不符合「現在性」的要件了。

  另一個要件則是侵害的「不法性」。回到一開始提到的案例,之所以會說該名男子很難成立正當防衛,就是因為父母本身就有對子女的「管教權」,民法第1084條、第1085條有規定父母對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以及「懲戒權」,雖然第1085條有關「懲戒權」的文字,行政院已經通過修正草案要予以刪除,但是父母原則上是對子女友有管教的義務跟權力的。回歸本件情形,母親因為女兒不乖而打她的手心,很明顯仍然落在管教權的範疇內,因此,自然沒有任何「不法」的侵害,這也是為什麼一開頭就直接說該名男子幾乎不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其他要件,在於要「出於防衛權利」,意思就是不可以是出於報復他人的心態,去主張正當防衛。另外,還要注意有無防衛過當的問題,例如有一個人拿拳頭打你,你拿刀子捅了他數刀,在實務上,就有可能被判防衛過當,依法只能「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從以上各點可知,其實正當防衛成立的要件相當嚴格,我們先看實務上的一個典型成立案例:A酒醉後辱罵B,雙方乃有口角衝突,A竟起身揮拳毆打B,B遂伸出右腳橫掃A之左腳,絆倒A以阻擋其揮拳攻擊,A跌倒後,B旋上前將A扶起,如此反覆兩次。嗣A第2次起身後仍不罷休,繼續撲向B,並拉住B之雙手,B將A之雙手用力甩開,導致A身體失去平衡往後跌倒在柏油路上,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蜘蛛網膜下、左側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法院以公訴人之舉證無法證明被告B之行為與A所受腦部重傷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被告B甩開A之行為造成A受有臉、頭皮及頸(眼除外)挫傷等傷害部分,屬正當防衛阻卻違法而不罰,而為被告B無罪之諭知。

  再來看另外一個案例:A與B係前男女朋友關係,B與C為現任男女朋友關係,其等3人間有情感糾葛。A有一天到B家時,B與C正在房間。C開啟房門讓A進入房間後,喚醒睡眠中的B。B因不滿被叫醒而隨手丟擲寫字板。C誤以為B係向其表達不悅,加上不滿A深夜來找自己的女友,取出尖刀輕微劃傷A右臉耳際。B見狀報警。C欲奪取B手機而發生拉扯。A乃上前以手臂扣住C脖子將C甩開。詎A本已因情感糾葛而對C甚為不滿,當日又遭C劃傷耳際,復見C欲強奪B手機之舉,遂氣憤難平,意欲報復,就用刀子把C捅死了。法院判定,這個案例不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甚至A是出於報復的意思,因此判定A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

  結論上,在無法確定是否真的存在侵害的情況下,最好還是先觀察,如果是針對他人的侵害,就更要小心,而如果是針對自己的侵害,盡量選擇以退避、報警的方式處理,才能避免一不小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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