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沒有相撞而發生車禍,跑掉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嗎?
一般來說,大家都知道肇事不能逃逸,但關於肇事逃逸罪,在司法實務一直有很多的問題點,尤其是沒有擦撞或無過失的肇事逃逸行為,更是爭議一堆。

原則上,肇事逃逸罪之重點,在於「逃逸」的禁止,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即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均屬逃逸行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83號判決意旨參照)。依據刑法第185-4條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4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此要注意,就算沒有過失的車禍,仍然是不能離開現場的!
前述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是為了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本質上屬抽象危險犯。立法者依一般生活經驗之大量觀察,推定肇事逃逸行為,對於死、傷者可能造成無人即時救護之高度危險,故規範肇事逃逸乃犯罪行為,藉以保護公眾安全。故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倘基於逃逸之故意逃離肇事現場,既侵害死、傷者得受即時救護權益,而合於本罪預定之一般、抽象性危險,不論行為人是否(能否)預見或有無死、傷者已陷於無從獲得即時救護危險之確信,均與本罪之成立無關。
也就是說,本罪成立在「客觀上雖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行為」,且在「主觀上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為其要件。但是,這邊所講的的「認識」,並不以行為人明知致人死傷之事實為必要,祇須行為人可預見因肇事而發生致人死傷之結果,即足當之,這是司法實務常見的觀點。
在以下這個案例,被告主張沒有發生擦撞而逕自離去,法院認為,被告自陳看向C車,而C車並無人車倒地之情形,不會發出人車倒地的聲音,被告之A車左轉時與告訴人之B車交會,被告自可知該聲音是告訴人之B車人車倒地之聲音。其次,法院判決認為被告可預見告訴人促不及防之摔車必致受傷之結果,竟仍未停車察看,反而駕車逃逸,乃是抱持僥倖心態!再則,在縱使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亦不違反其本意之決意下,未停留現場等候警方處理並對傷者採取必要救護措施,逕行駕車離開現場。最終,法院認為被告有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之「不確定故意」!
參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意旨:「被告於事故發生之際確有察覺異樣,既被告對於其騎乘A車左轉時發生本案交通事故應有預見,並可預見告訴人促不及防之摔車必致受傷之結果,竟仍未停車察看,反而加速逃逸,乃是抱持僥倖心態,在縱使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亦不違反其本意之決意下,未停留現場等候警方處理並對傷者採取必要救護措施,逕行駕車離開現場。是堪認被告有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臺灣高等檢察署的生活與法律單元,其中《車禍發生了,我可以直接離開嗎? 淺談肇事逃逸》文章中,舉了六種民眾認為發生事故就算離開,誤認不構成肇事逃逸的例子:
一、 駕駛人突然從巷道駛出來,對方機車閃避自摔,「沒有發生碰撞,以為車禍跟自己無關」。
二、 遭後車追撞,事故完全是對方責任,「認為自己無過失,逕行離開」。
三、 不想追究對方責任,「認為主要過失在對方,或自己受傷比較重,自己並不追究對方責任」。
四、 輕微的交通擦撞,簡單檢查後,「以為對方沒有受傷」。
五、 輕微的交通擦撞,簡單檢查後,「認為對方受傷輕微,沒有關係」。
六、 發生車禍後,對方表示無大礙也同意自己離開,後來卻反悔,「以為有獲得對方同意,但沒有留下證據」。
在前述這六種情況,事實來論,客觀上很容易構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之要件,而這些大部份都是因為主觀上認為不會構成,可是司法在審查時,若沒有仔細判斷,或是遇到不講理的對造及嚴苛認定肇事逃逸的司法人員,非常容易成立肇事逃逸罪。因此,只要發生車禍,建議以下幾點:第一、最好先確認對方是否有受傷?第二、最好留在現場。第三、不論大車禍或小車禍,建議報警處理,留下主觀上沒有肇事逃逸的證據資料。第四、現場拍照或錄影存證,避免事後各說各話。第五、盡量保持理性平靜心情,聯絡可以協助的親朋好友。
最後要說的是,發生車禍,只要有人受傷,就一定要報警處理,就算自己沒有過失,只要跑掉就先輸一半,記得喲!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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