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自書遺囑要怎麼寫才會有效呢?

  如果想要為身後立遺囑,要依據民法規定的方式才會有效。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立遺囑有五種方式: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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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Arina Krasnikova/pexels

  其中,自書遺囑是最簡單、最容易、最簡便,但也最容易挫屎的方式!因為遺囑不是想怎麼寫就怎麼寫,還是有一定的規範。例如:特留分、修改遺囑方式、不能打字代寫等等,但一般人有的不瞭解,以為隨便寫一寫一樣都是有效,等到過世後,子孫官司可就打得沒完沒了。

  最近就有一個自書遺囑爭議的新聞,因為立遺屬人在遺囑上面多次塗改,但又沒有簽名,引發繼承人之間的糾紛。先來看一下法條,依民法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所以說,自書遺囑一定要「自已書寫」、「親自簽名」,不能打字,也不能代寫,而且遺囑有增減或塗改內容時,絕對要記得塗改處要註記及另行簽名,當然寫遺囑的年月日也不要忘了寫上去。

  本件爭議的案例大略是這樣子,根據新聞報導指出,一對兄弟因為父親留下的土地遺產分配問題而對簿公堂,父親生前留下一份「自書遺囑」,但是遺囑日期卻被多次塗改,甚至疑似把「7」改成「9」,造成繼承人間對於遺囑有效與否產生爭議。弟弟質疑遺囑遭竄改,因此向法院提告確認遺囑無效的訴訟,哥哥則堅稱是父親親筆所寫,應該是有效的遺囑。

  在此案例中,父親即被繼承人過世時留下多筆土地,其生前曾於2021年11月1日書立一份自書遺囑,打算將部分土地由長子繼承,另部分土地由次子繼承,其餘土地則由配偶及兩名女兒平均分配。不過後來該份遺囑日期先寫成「西元2021年11月1日」,後來又改成「民國110年11月1日」,之後日期又再次被刪改為「111年9月19日」。最重要的是,這些修改的地方,不僅沒有依法律註明增減或塗改內容,父親也沒有在上面簽名。此外,因為遺囑上面的「9月」的「9」筆畫不自然,疑似是由「7」改寫而成,所以遺囑的有效性就發生爭議。還有,父親在2022年又另立了一份自書遺囑,內容直接寫明「之前所立遺囑無效」。所以說,依民法規定後立遺囑已撤回前遺囑,而且原本那份遺囑日期遭竄改,所以弟弟請求法院確認該份「111年9月19日」的遺囑無效。

  法院認為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簽名;若有增減或塗改,必須註明塗改處所與字數並再簽名。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遺囑內容確實出於立遺囑人真意,並避免他人事後竄改。後來經比對兩份遺囑後發現,爭議遺囑的日期經多次刪改,可能出現多種不同日期,包括2021年11月1日、110年9月19日、111年11月1日等多種可能,而且修改處僅有一次簽名,無法確認是針對哪次更動所作確認,還有筆跡不自然的地方,更顯示可能由其他數字改寫。此故,依民法規定,法律行為若未依法定方式作成,即屬無效。後來判決即認為日期被改為「111年9月19日」的自書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因此判決該份遺囑無效。

  在此提醒大家,若要用自書遺囑方式來寫遺囑,遇到有修改遺囑的情況,一定要在上面說明修改哪些地方,而且還要簽名確認表示是自己修改的!還有,如果後來有立新的遺囑,則前面的遺囑就無效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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