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行車糾紛故意撞車變成殺人未遂

  這兩天發生一起行車糾紛衝突,進而演變成開車撞對方車輛之重大社會事件。新聞報導指出,方男與鄒男兩個人開車,因為行車糾紛起衝突,鄒男的妻子和兒子下車理論時,被方男開車撞傷,鄒男見狀爆怒,跳上車後開車連續多次猛烈撞方男車輛之車側,造成方男和方妻受傷。

【刑事】行車糾紛故意撞車變成殺人未遂 2
照片來源:jordan besson/pexels

  此事件大略是這樣:方男開車經過路口時,因不滿鄒男右轉未打方向燈而按喇叭提醒,鄒男及太太、兒子不滿被按喇叭,下車要找方男理論,方男當下欲倒車離開現場,但換檔時不慎導致車輛暴衝,撞倒鄒妻與鄒兒而導致兩人手腳及頭部擦挫傷倒趴在地。鄒男則怒火攻心,立馬上車開向方男的車輛猛撞好多次,把兩輛車都撞爛,撞車影片讓人心驚膽跳,方男和妻子也因而造成手、胸多處擦挫傷。之後,這兩名駕駛都被警方移送法辦,方男撞到人涉犯「傷害罪」,鄒男故意開車撞毀人家的車子,除了涉嫌「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恐嚇」、「毀損」等罪,更涉及「殺人未遂罪」被檢察官聲請羈押。

  路上開車,真的要心平靜和,遇到人家按喇叭也不要這麼生氣,如果很容易發生路怒症,真的千萬不要開車上路,否則像這樣,可不只把人家車撞爛要賠錢而已!

  一個行車小糾紛為什麼會變成殺人未遂呢?我們來看幾個法條的法定刑度:
刑法第277條
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1條
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本事件鄒男的故意開車撞對方車輛的行為,因為是故意多次撞擊,基本上會有傷害罪的故意,但若其抗辯對方只有小傷也沒死掉,所以就不會構成殺人罪嗎?當然不是,只要有殺人故意而從事行為,客觀上對方沒有死亡,還是會構成殺人未遂罪。

  事實上,如何去判斷行為時,是存在殺人故意或傷害故意呢?像本件行為人是故意朝車輛駕駛座方向一直撞過去,對於這樣的撞擊是可能將人撞死掉,卻還是這麼一直撞下去,就有可能存在不確定的殺人故意,所以檢察官才會以殺人罪偵辦。實務的判斷標準,例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24號刑事判決意旨:「按殺人未遂罪、重傷害未遂罪與傷害罪之區別,應以有無殺人或重傷害之故意為斷,被害人受傷處是否致命部位,及傷痕多寡、輕重為何,所持兇器種類、性質等,雖不能據為絕對之判斷標準,但仍得供為審判者心證參考之重要資料;而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主觀上犯意為何,除應斟酌衝突起因、行兇動機及與被害人之關係外,尚應就行為人使用兇器種類、攻擊部位、行為時之態度、表示,行為時所受刺激、下手力量輕重,被害人受傷情形及行為人事後態度等各項因素綜合,予以研析判斷。」

  在本件,若是構成一般傷害罪,則法定刑度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成立「殺人罪」,雖然成立未遂罪而非既遂,但是法定刑度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刑也是會很重的,兩者的刑期有天差地別。

  總而言之,奉勸及提醒所有開車或騎車的朋友們,若不幸在路上發生行車糾紛,最多就是吵吵架就算了,千萬不要一氣之下給人家撞下去,不然等自己清醒理智後就會後悔莫及了,很可能不只是賠錢而已,若像這位老兄把自己的車給毀了,也把人家的車給撞爛,然後還讓自己背一個「殺人未遂」的刑事案子,這樣的路怒症行為,根本是划不來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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