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微風主張臺北車站商場ROT案之甄審爭議要如何救濟?
臺鐵公司年初辦理公告招商「臺北車站商場ROT案」(正式名稱:「臺北車站大樓G+2、G+1、U-1層增建、改建、修建及營運移轉案」),本案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規定招商。並由甄審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審標準,於評審期限內擇優評定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5條規定,評定之最優申請人,再與主辦機關完成議約、籌辦及簽約等程序。

關於甄審結果,最優申請人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次優申請人為「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微風對此結果感到不服,主張應依法剔除具有利益衝突疑義之委員評分,要求重新計算結果。關於類似爭議處理,要如何救濟呢?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9條規定:甄審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迴避:一、就申請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四、其他經本人或主辦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假若申請廠商認為委員有應廻避而未廻避之情形,得提出異議。《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7條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2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認為主辦機關於申請及審核程序中所為之行為或決定,違反本法及有關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相當期限以書面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
主辦機關之後應為適當之處理,如果異議人對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的話,則要再向促參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財政部促參申訴審議會辦理申訴案件會有一定的流程,申訴審議會會作出判斷結果。
其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8條規定:「依本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所以,若對於促參申訴審議會的申訴判斷結果不服,要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註:《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30條第1項規定:「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並應附記如不服審議判斷,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