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醫師可以在診間裝監視器嗎?
近日醫美診所關於診間錄音錄影的新聞,讓許多醫師和患者人心惶惶,患者擔心自己被偷拍,醫師則擔心自己會因為裝設監視器吃上官司,特別是檢警與縣市政府最近還無預警突襲各地診所,確認診間有無裝設隱藏監視器,站在醫療院所的立場不禁懷疑,到底我們能不能在診間裝設監視器呢?

衛生福利部曾有訂立《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這是從早年的診間錄音演變而來,而弔詭的是,衛福部的這個規範沒有法律授權,因為若是有法律授權,則通常會在規範的開頭寫明法律依據,然而這個規範的第1條只寫說:「衛生福利部為規範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應注意維護病人隱私,減少程序疑慮,以保障醫病雙方權益,特訂定本規範。」,姑且不論這行政法上的瑕疵,既然這個規範是衛福部自己公告的,雖不當然表示違反這個規範時就有法律責任,但依行政慣例來說,起碼醫療院所在執行醫療業務上,原則上可以主張依循這個規範來免責。
前述規範就診間錄音錄影的部分於第2點中提到:「病人就診時,應確實隔離其他不相關人員;於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換言之,如果醫療院所有得到患者同意,是可以在診間錄音錄影的,這也符合現行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所稱:「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對於醫療院所在診間執行醫療業務過程中取得患者資訊的法律要件。
然目前比較大的問題是有些醫療院所的監視器是裝在煙霧探測器裡面,患者根本不知道自己被錄影了,這時候是否符合前述衛福部的規範或是個資法對於敏感性個資蒐集的要件,就容易發生糾紛。有些醫療院所雖然主張在掛號的時候,就有讓患者書面簽名同意蒐集個人資料,然而那是否包含允許醫療院所在診間的煙霧探測器裝監視器?特別是有的醫療行為並不是單純問診,患者還要展示一些私密部位,例如新聞提到的醫美診所,這時候可否以掛號時的罐頭書面同意來概括處理,恐怕就不容易,甚至如果患者未成年時,此部分是否涉及兒少法性影像罪的相關規定?都有待討論。
但是,言而總之,個資法的當事人同意雖然重要,卻不是萬能,必要的時候還是要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諮詢比較好。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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