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你不可不知的寵物生命紀念服務應注意事項

  對飼主而言,寵物不只是物,更是陪伴日常、分擔情緒的家人。當牠們走到生命的終點,當然也希望給予牠們最後的尊嚴與告別。但因為這段時期情緒脆弱、判斷力容易受影響,消費糾紛屢見不鮮,甚至是在悲痛之下一時不察簽署了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那麼在還沒有遇上這些問題之前,在購買寵物生命紀念服務時應該要注意些什麼事情呢?

【行政】你不可不知的寵物生命紀念服務應注意事項 2
照片來源:Ilo Frey/pexels

  首先要說明的是,有關此類消費型的定型化契約,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所以,有關消費型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原則上企業經營者均應本於平等互惠與誠信原則,且如條款文義上有疑義的地方也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而如果定型化契約裡有個別磋商訂定的約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抵觸部分仍應以個別磋商條款為主。

  此外,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同條第4項與第5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所以,如果是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屬於容易發生消費糾紛的特定行業,可以先行擬訂定型化契約示範約款防杜爭議,且即便業者未將主管機關的示範約款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也構成契約的內容,如果有違反者更屬無效。

  但有關寵物生命紀念服務、寵物殯葬或寵物生命禮儀業此類之業務,究竟應屬主管《殯葬管理條例》之內政部或屬《動物保護法》範疇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即農業部之前身)?於民國96年經行政院交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研議後,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訂定相關規範。但該項業務後續仍由各地方政府訂定相關自治條例,其中如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即有規定:「寵物生命紀念業應分別訂定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報請農業局核定後公告實施,並備置於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前項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不得違反本自治條例、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等情事,並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一、提供服務之項目及內容。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三、消費者基本資料利用之條件及限制。四、對消費者權益產生損害時之賠償方式。五、對消費者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消費者權益有關之項目。六、其他服務條件。」等就服務契約作初步規範。

  而在114年6月24日時,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公布了「寵物生命紀念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簽約注意事項中,加入了業者應協助生前有寵物登記之寵物辦理除戶登記,並就常見應有之服務項目如寵物遺體之接運、清理、美容、冰存、處理及骨灰處理等服務進行規範規格與價目表。且對於尚未進行寵物生命紀念服務而中途解約之退費情形作出約定,更明定解約手續費最高上限不得超過總契約價金的5%,以避免消費糾紛。另外有關寵物骨灰的寄存,也在定型化契約範本當中訂定飼主如要取回骨灰之相關規定,最後並就寄存時間屆期或飼主停止繳費時骨灰後續處置方式進行約定。

惟仍需注意者,雖然契約範本內有保障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並容許業者依照契約扣除已接受服務費用,但寵物骨灰寄存的此類長時間服務,如果有中途終止的情形仍需注意業者計算服務費用之細目為何(如安葬費、寄存費分別為何,計價標準等)。且定型化契約範本僅有就常見的服務項目做規範,如祭儀服務項目與計價方式亦需多加留意。

  從以上農業部所公布的「寵物生命紀念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已就絕大多數業者將提供的服務做出了示範性契約作規定,消費者在簽約前除了要注意業者是否有依規定使用該契約範本外,有關範本內沒規定的事項,毛爸毛媽們可要再自行多加留意,避免發生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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