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宰殺二二八公園內「鱷雀鱔」的法律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市二二八公園內有隻「鱷雀鱔」被人給宰了?聽說這隻魚在池內生活二十多年,遭兩名自稱成大釣魚社學生以「清除外來種」名義,釣起後帶去熱炒店料理,還將過程PO上網,引發網友憤怒,公園主管機關雖然表示要裁罰,但為什麼沒有將這些人以毀損或竊取公物移送法辦,或是由動保處依照動物保護法處罰呢?

首先,無論是毀損公物或是竊取公物,總要先證明這條魚是公物,譬如說是市政府編預算買的,或是說有登載於財產目錄,但這隻「鱷雀鱔」是外來種,這種魚會出現在公園,通常是飼主不想養,丟棄放生的,不太可能是市政府編預算買條會破壞本土生態的外來種放在池塘裡,總不能說民眾放生之後這隻魚就附合於池塘,是池塘的一部分,這條魚就明明還可以從池塘分離出來;言而總之,既然很難證明是公物,要用毀損公物或是竊取公務法辦就有困難。
至於動物保護法更是沾不上邊,現行動保法有著貓狗保護法或是可愛動物保護法的別稱,就是特別保護貓狗,至於其他有脊椎的動物,只要沒有被人管領,就不受動保法保護,並非動保法上的動物,譬如說民眾把入侵家裡的老鼠打死、或是去大排水溝撈吳郭魚烤來吃,原則上沒有動保法的問題,因為這些是無主物。新聞提到的「鱷雀鱔」也是如此,除非市政府願意承認自己是這條魚的管領者,白話來說就是飼主,不然原則上就很難適用動物保護法。
然而,在公園釣魚難道無法可罰嗎?那也未必,依據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除市政府公告指定地點,不得在公園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划船、操作遙控設施、其他遊具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或傷害動植物之行為,而違反者依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可對行為人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消息指出,北市府將分別寄出3,600元的罰單給兩名當事人,也就是說市政府是可以依照自治條例就這種非法釣魚行為開罰的。
註:動物保護法第3條:「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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