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毒駕判決刑度過輕及賠償過少的問題

  最近有一起毒駕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第一審法院判決卻認為肇事與吸毒無因果關係,因此判決保險公司要賠償給付的案例。在這裡要討論的是車禍致死刑事責任是否過輕的問題,尤其是毒駕致死的刑事責任,司法實務判決是否適當呢?

【刑事】毒駕判決刑度過輕及賠償過少的問題 2
照片來源:Luke Miller/pexels

  在這個案例中,江先生駕駛小貨車以時速70、80公里超車不當撞死正在路邊的劉女士,江先生因欲超越前方白車而切入慢車道,當時車速高達70、80公里,因而不慎撞擊正在路邊機車旁放置物品的劉女士,導致被害人劉女士傷重不治。第一審判決被告過失致死罪八個月有期徒刑,第二審因為被告與被害人家屬雙方達成和解,改判六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不過,本案和解金額實際並不高,除了強制險部份,被告另外再自付賠償一百六十萬元,大約總賠償金額是三百多萬元。

  此外,江先生與家屬達成和解後,除強制險外另賠償劉女士子女一百六十萬元,因此再轉向產險公司申請超額險理賠,但遭保險公司以江先生尿檢呈毒品反應、屬「不保事項」而拒絕理賠。江先生不服提告,第一審法院認為江先生肇事時意識清楚,無法認定車禍原因與吸毒有關,判決保險公司敗訴應理賠一百六十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在這起過失致死案例中,我們看到幾個現象,第一個是撞死人判決刑度並不高;第二個是司法判決賠償或一般和解數額也不高;第三個是若行為人得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則似乎撞死人的賠償將全部由保險公司給付,行為人不用關、也不用自己掏錢賠償。

  從前面幾個現象,我們認為司法實務對於過失致死罪判決的刑度過低,例如在本案,原本判刑八個月已經是很低了,結果雙方用很少的金額和解,而且大部份是強制險給付,被告撞死人就可以易科罰金不用關了。再來,先不論吸毒駕車與車禍致死有無關係,假設被害人家屬因為和解就沒有權利再請求保險給付,而行為人毒駕還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數額的金錢,則整件事都讓人覺得怪怪的。變成毒駕撞死人不用關,甚至自己還不用掏錢賠償,這樣的司法體系,人民難道不會感到失望嗎?

  簡言之,幾十年來司法實務判決,輕忽人命的價額,總是定錨在很低的賠償數額,以至於像本件也才用三百多萬元就可以和解,而且多是保險給付。再則,被告只要支付很少的金錢賠償最後就不用關了(註:事實上,還有可能都是保險給付而一毛都不用拿出來),刑法根本無法發揮嚇阻人民應謹慎開車不要撞死人的功能,台灣的法官在類似案例判決,似乎應重新思考該如何適當提升撞死人判決的刑度及賠償金額,否則每年三千人左右的車禍死亡人數是很難下降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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