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政府採購廠商的履約成果能拿去別處使用嗎?

  政府採購法和著作權法均為專業的法律領域,有別於一般民法、刑法等較大眾化的領域,不少民眾雖然有參與政府採購案件,卻不清楚自己履約過程或成果,是否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如果受著作權法保護,那這個著作財產權又是誰的?依照現行採購法或是採購契約的規定,即使是履約廠商完成的著作,著作財產權可能不是廠商所有,而是招標機關所有,或是依照契約歸屬於廠商所有,然若是有人將成果拿去他處使用,可能會有著作權法之爭議。近日有則判決或值得參考。

【著作權】政府採購廠商的履約成果能拿去別處使用嗎? 2
照片來源:Anna Shvets/pexels

  國防部所屬的某指揮部先前委託某A建築師事務所,就該指揮部的營區新建統包工程提出服務建議書,由A建築師指導B建築師完成,雙方約定著作權歸屬於A建築師所有,然B建築師之後拿這個服務建議書去投標另外一個指揮部的標案,這時候就被A建築師質疑是否侵害A建築師的著作權。照理說,A、B二人在第一個營區標案中,已經約定服務建議書的著作權歸屬於A所有,A也和先前的招標機關約定,著作財產權由A享有,機關只有使用權。此時,B拿著服務建議書另作使用,投標另外一個標案,就可能侵害A的著作權。所以一、二審均遭法院認為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的違法重製罪,此部分二審智慧財產法院提到:「……法院對於侵害重製權之認定,應依『質』與『量』之實質相似性進行法律判斷。茲以『具備建築專業知識的人士』或『一般大眾』之觀點,附表編號1立面圖即『OO案件服務建議書』之『生活大樓立面圖』與『神鋒案件服務建議書』之『辦公大樓立面圖』,二者均為3層樓建築,在空間安排之構想及形諸圖面表達,以中央塔樓設計立於整體建築中央作為主要寓目之特徵標誌,搭配兩側對稱式之平頂及十字形窗型設計造型,形成一氣呵成之堅實、穩固空間配置,呈現空間設計、比例美學上的整體視覺印象,具有高度近似性。又二者在建物、色塊比例、窗戶開口位置、屋頂折板線條、中央塔樓造型及整體視覺美感上,並無實質差異;再者,建築著作受保護者為其獨特的藝術表現,二者建物均屬營舍功能性配置,且有表達碉堡意象,此類設計概念並非屬公共領域,二者表達方式既已構成高度近似性,被告所為即構成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是被告辯稱二者之立面圖設計,並未構成實質相似云云,尚無可採。……」。

  然稍有疑問之處在於服務建議書裡面有些部分屬於法規法令的既有資訊,譬如說有些圖片是引用國防部的資料,此部分雖然因為A、B二人納入服務建議書中使用,也不會因此就享有該部分的著作權,如法院提到:「告訴人請求上訴意旨自承『五德案件服務建議書』之附表編號1、二、『外觀意象文字說明』,係參考國防部頒佈『國軍營舍標準化設計原則』,此經互核比對二者內容,『OO案件服務建議書』附表編號1、二、『外觀意象文字說明』,與『國軍營舍標準化設計原則』軍種外觀設計概念、一、陸軍之外觀意象及材質選色原則(一)外觀意象所敘述之文字內容,完全相同(見『五德案件服務建議書』第41頁、偵續卷第134頁),僅增列『陸軍堡壘:延續澎湖早期的軍事碉堡,彈藥庫設施等軍事(誤載為『士』)基地文化景觀,以碉堡為意象用現代主義之手法延續其文化精神』等文字,又『陸軍堡壘』欄位所示內容,為『外觀意象文字說明』整體內容之一部分,非得割裂而成為一單獨之語文著作,況此部分敘述乃針對特定軍事設施之設計理念描述,因受限於前述『國軍營舍標準化設計原則』之外觀意象說明,而針對特定軍事設施(如軍事碉堡、彈藥庫)或地理環境(如澎湖)需求為補充說明,並未逸脫前述『國軍營舍標準化設計原則』之外觀意象文字說明整體內涵,更未見有何告訴人所指基於對於營區及在地文化之認知,進而發展出之設計理念之創作情形。易言之,整體審酌『OO案件服務建議書』之附表編號1、二、『外觀意象文字說明』內容,不僅文字用語與『國軍營舍標準化設計原則』之外觀意象文字說明完全相同,另增列之『陸軍堡壘』欄位文字,亦僅針對特定軍事設施(如軍事碉堡、彈藥庫)、地理環境(如澎湖)為一般性之單純傳達事實所為描述性文字而已,是告訴人之個人觀點、分析或情感表達,精神作用程度甚低,不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整體設計理念,難認有何達到表現作者個性或獨特性程度之獨立精神創作,並不具原創性,自不得受著作權法保護。從而,檢察官上訴意旨指稱告訴人取得此部分之著作財產權等語,尚屬無據。」。然除此部分因為欠缺原創性,整體來說,並不影響其他部分遭B建築師在未經A同意使用到他處標案的違法重製行為。

  本案雖然機關約定著作權歸屬於廠商所有,然有些情形,採購契約是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機關,這時候如果有人將履約成果挪去他用,此時可以由機關對該他人提出刑事告訴。言而總之,使用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前,原則上應該經過授權,否則可是會面臨到刑事責任喔!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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