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居住安寧之人格權侵權行為問題
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除了可以「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另外在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所謂法律有規定,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除了傳統明定人之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外,有些人格法益雖然沒有明定在前述條文內,例如:居住安寧(像是製造惡臭、長期製造噪音之類型)、肖像權(像是非法使用他人照片於商業廣告)……;甚至於,曾經有發生骨灰弄不見的無法緬懷親人的人格權侵權賠償,都屬法律有規定的類型。
最近,有一件深夜擾鄰遭到法院判賠的新聞案例,大略是深夜鄰居打麻將和拖拉桌椅的噪音問題。根據新聞報導指出,樓下住戶指控,樓上鄰居經常在凌晨時段邀請親友到家中來打麻將,深夜傳來的洗牌聲、眾人胡牌的喧嘩嘻笑聲,加上頻繁拖拉椅子發出的尖銳摩擦聲,在夜深人靜時顯得格外刺耳,因此,樓下住戶向鄰居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侵害及請求精神慰撫金。
法官審酌雙方提出的證據及警方到場紀錄,認定樓上住戶製造噪音的時間多集中在深夜至凌晨,而此時段正值一般人睡眠休息時間,對於環境安寧的要求極高,樓上住戶洗牌、拖拉桌椅及喧嘩的音量,已超越一般人在社會生活上所能容忍的極限,侵害了樓下住戶的居住安寧權。
此故,關於排除侵害部份,法官判決樓上住戶在每日夜間10時起至翌日上午8時止的管制時段內,不得製造超過國家噪音管制標準的音量,包括打麻將、大聲喧嘩、搬動家具等;關於精神賠償部份,因樓下住戶長期遭受噪音干擾導致精神受創,判決樓上住戶應賠償20萬元精神慰撫金。
關於本件住戶因不滿樓上鄰居長期在半夜聚集親友打麻將、喧嘩,並頻繁搬動桌椅,嚴重影響睡眠品質之案件,其噪音也超出一般人能容忍的範圍,如果發生類似這種狀況,確實侵害當事人之居住安寧之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鄰居在特定時段內禁止製造超標噪音,而且還能要求鄰居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
言而總之,好鄰居就互相尊重,深夜打麻將真的很吵,大家還是早點打完結束回家休息吧!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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