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廠商對於違法決標結果之異議救濟
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再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2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基本上,廠商提出異議,機關處理異議時,會先為程序審查,例如:廠商異議有無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受理之情形,再為實體審查,例如機關有無違反法令、有無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
廠商對於機關之決標結果不服而提出異議時,機關會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規加以形式審查,廠商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應以中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由廠商簽名或蓋章,提出於招標機關。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異議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招標機關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一、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及住所或居所。三、異議之事實及理由。四、受理異議之機關。五、年、月、日。再來,廠商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如果異議不合前述規定者,招標機關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參酌工程會的程序作業說明,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其次,若異議之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末則,廠商提出異議,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
廠商對於決標結果認為違法或不服時,得就具體不服之異議事由,在期限內向機關提出異議,若對機關的異議處理結果不服,還可以在時限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工程會或直轄市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最終,仍不服申訴審議判斷的結果,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綜合而言,廠商對於決標結果不服,如果要提出抗議或救濟,一定要注意「時效期間」的規定,然後在時限內提出權利主張,以保障廠商權利或維持採購之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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